“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醉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样的公益广告标语经常出现在我们的视线中,但是又有多少人真正把它放在心里,时刻铭记呢。2018年3月19日,爱民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经审判,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
案情回顾
2017年2月2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重型普通货车,沿爱民区某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某路口西侧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3.2 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故爱民区检察院将李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可对其从重处罚;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
法官提醒
现在汽车几乎成为每个家庭不可缺少的代步工具,我国每年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人数超过10万,几乎每25秒就会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很多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或丧命,也有很多家庭因为交通事故而家毁人亡。醉酒驾驶不仅危害公共安全、他人生命安全,也同时对自己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在此小编提醒大家:珍爱生命,远离酒驾,安全驾驶,方能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