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本应和睦相处的楼上楼下的邻居却因下水问题闹的不可开交,到底是怎么回事,且听小编慢慢向您道来。
案情简介
被告刘某系位于穆棱市八面通镇某小区车库业主。原告王某某、孙某某、徐某某系该车库楼上房屋使用者。因该单元下水管道出现问题未能够及时解决,被告刘某于2017年6月出资修理了该单元在其车库内的下水主管道。为了报复楼上业主在下水管道堵塞后,均不理不睬,亦不共同出资修理,便在此下水管道上安装了阀门,并将阀门关闭,致使楼上住户无法正常使用。原告王某某、孙某某、徐某某于2017年7月以相邻关系为由将被告刘某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即使该单元下水管道出现问题未能够及时解决,被告刘某也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矛盾,刘某将该单元在其车库内的下水主管道安上阀门,并将阀门关闭的行为,妨害了相邻权利人排水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其安装在自家车库的下水管道阀门拆除,并恢复原状。
法官提示
原、被告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对公用的管道均享有使用权,不动产权利人不能因为管道出现问题后,因给自己造成损失无人负责,就在自己维修后,私自将公用管道安装阀门,并予以关闭,禁止不动产的其他相邻权利人使用管道。其行为不仅妨害了其他相邻权利人排水权利,也将本来处于有理地位的一方变成了侵害其他权利人的一方。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这是法律赋予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