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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棱市法院:执行法官“火眼金睛”识破执行异议圈套 全力扫清执行障碍

  发布时间:2018-07-04 14:53:02



    导  读: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是当案外人在认为执行机构的违法执行行为,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请求相关机构对违法执行行为进行审查,从而保护案外人合法权利的一种制度。然而现实中也不乏一些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法律关系骗取法院停止执行,给申请执行人实现权利制造障碍。

    近日,穆棱市法院受理了一起执行异议案件,执行法官通过周密的调查后,迅速辨别真假异议,有力扫除了执行障碍。

    “法官,我要提异议,你们查封的房子是我早就已经买到手的。”

    这天早上刚一上班,案外人张某就向执行法官递交了一份《执行异议书》,称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张某名下的住宅房屋,已卖给案外人张某,并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书》、收据及公证书作为证据。

    案外人为什么要提执行异议呢?这一切还要从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说起……

    被执行人张某向申请执行人公某借款本息14万元,多年未还被诉至法院,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分别于2018年5月1日和10月1日前偿还公某本息7万元。因张某未按期履行,故公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的一处住宅房屋,在即将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时,案外人张某向法院提出异议。

    在办案人向案外人张某了解案情时发现了一条关键线索:案外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系叔侄关系。这一发现,让办案人意识到,这件执行异议案件可能不像表面这样简单,故办案人安抚案外人张某,让其回家等候消息,自己则对此案进行了更为深入的调查。

    调查后,办案人了解了案件的前后经过:公某起诉后,被执行人为了躲避执行,在调解程序开始前,与案外人到公证处对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进行公证,但实际却未将房屋产权过户。为了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办案人立即找到被执行人张某向其释明,这种企图转移财产,且在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已经构成拒执罪;而对于恶意妨碍执行工作的案外人,法院则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被执行人张某被法官的一席话震慑住了,当即主动表示不再提出异议,配合法院依法办案。由于办案人在第一时间识破了执行异议圈套,扫清了执行障碍,为下一步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雷霆行动”开展以来,穆棱市法院加大执行力度,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保证了“雷霆行动”的有序开展,执行效果突出,达到了打击一批、威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强有力推进了执行攻坚步伐。

责任编辑: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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