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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棱市法院:无证驾驶无全险车辆肇事让朋友来顶替,结果害人害已

  发布时间:2018-06-15 08:42:35



    近日,穆棱市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田某无证驾驶车辆交通肇事,因车辆无全险,于是找朋友帮忙冒充顶替,导致二人双双构罪,田某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朋友构成包庇罪。

    一起交通事故,为什么会引发如此悲剧,小编带您走进今天的法官说法。

    1 关键词

    对交通肇事罪中的“逃跑”应注意有两种表述:一种是逃离事故现场,另一种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二者既有区别,又有重合。做好对二者的区分理解,有利于我们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正确对被告人定罪与量刑。

    2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28日9时许,被告人田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自己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沿穆棱市八面通镇西环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中高清华城西侧时,在向左后转弯掉头的过程中,车右前侧将沿西环街由南向北行走的被害人关某撞倒,造成关某重伤。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和同车的丈夫东某及时将被害人关某送到医院救治。在救治期间,田某想到自己没有驾驶证,且自己的新车只有强险,遂找朋友文某顶替自己去交警队说明情况,并用借来的车(有全险)顶替自己的车为肇事车辆。后经公安机关调查,田某主动交待了事情的真实经过。

    经穆棱市公安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田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关某无事故责任。

    3 裁判结果

    被告人田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虽然被告人田某在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但考虑自己无证驾驶怕被法律追究便找他人顶替,其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属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顶替未果后能及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属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因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已就民事赔偿部分协商并达成一致协议,被告人田某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对被告人田某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判决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同时,因被告人田某的丈夫与朋友文某在案发后,为使田某逃避法律追究,故意做假证明包庇田某,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了包庇罪。法院考虑二人的认罪态度及本案的具体情节,对二人从轻处罚,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4 法官说法

    本案的被告人田某是一名农村妇女,因法律意识淡薄,曾一度认为自己积极抢救被害人,且从事故开始到治疗结束,自己始终都是尽全力去配合被害人,为什么还会认定自己是“交通肇事逃逸”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本案的被告人田某属于重伤一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情形,因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田某虽未逃离事故现场,并积极施救,但她故意找有驾驶资格证件的人员顶替自己认罪,又找有全险的车辆顶替事故车辆,其行为的最终目的就是想逃避法律对她的处罚,这在广义上讲也是一种逃跑的行为,因此,认定田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逃逸情节。

    被告人田某因为不懂法,不仅加重了法律对自身的处罚,同时也将亲人与朋友推上了被告席,丈夫为其联系顶替事宜,朋友出于义气替她顶罪,结果,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包庇罪。

    本案“害人又害己”的结果引人深思,做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一旦违反法律,就要坦然面对,不要挖空心思去想怎样钻法律的空子,这样做的结果往往适得其反,一错再错,追悔莫及。

责任编辑: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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