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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中院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6-13 09:18:07


    为全面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开展,打好“雷霆行动”攻坚战,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执行,维护法律权威,提升社会诚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发布本公告: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雷霆行动”等更强有力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施加更持久的执行压力,以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1、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被执行人抗拒执行、规避执行或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律采取拘留、罚款措施。

    3、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后,被执行人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消费行为,一律采取拘留、罚款措施。

    4、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符合法定罚款、拘留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一律采取拘留、罚款措施。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是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未按规定申报财产或不如实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本院一律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在媒体或其工作单位、居住地曝光;被执行人为公职人员、党员的,本院将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或主管单位通报。

    本院严厉敦促:所有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主动向债权人或者到执行法院履行;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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