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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棱市法院:“四查”到边 负责到底 执行为民不含糊

  发布时间:2018-06-08 09:03:23




    近日,穆棱市法院举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专项救助款”发放仪式。穆棱市法院党组成员、执行警务局局长高志刚、副局长姜永顺及相关办案人员,将两笔十万元的救助款分别发放到被救助人刘某和姜某手中。

    被执行人孙某因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被害人刘某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刘某某当场死亡,孙某也在此次事故中受伤致残。此案经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后,被害人刘某某父亲刘某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孙某进行赔偿。经法院审理,判决孙某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26.0775万元。

    在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孙某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某的下落,执行干警经多方查找也只找到了被执行人孙某的父亲。经向孙某父亲了解,孙某虽已刑满释放,但在那次事故中,他全身多处骨折,身体也残疾了,丧失了劳动能力,一只眼睛也已失明。在去北京治疗后,就与家里人失去了联系。执行干警告诉孙某父亲,申请执行人刘某现在肢体三级残疾,因右手缺失,无法从事体力劳动,没有固定职业,生活十分困难,希望孙某父亲能够帮助孙某履行部分赔偿责任,但孙某的父亲生活也很拮据,根本无力承担儿子的赔偿费用。执行干警经过“四查”后,确认孙某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干警在向申请执行人刘某说明情况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7年12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专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规定(试行)》。这一规定出台后,能够缓解部分执行不能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为他们送去司法的温暖。为保证救助公平、公正,确保穆棱市法院严格落实《规定》要求,在前期摸底的基础上,迅速部署开展救助工作。根据《规定》要求,刘某和另一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姜某符合救助条件,高志刚局长主动联系到刘某和姜某,为他们完善相关手续,对申请救助款工作进行指导,这让两名申请人重新看到了希望。

    在发放救助款仪式上,穆棱市法院分别将十万元的救助款发放到了两位当事人手中。

    “事故发生了,但日子还要继续过,谢谢法院,谢谢党和国家这么好的政策,为我们做了这么多!”申请人刘某紧握着高志刚局长的手,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专项救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部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生活特别困难的案件。本次救助款发放,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经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后,执行法官实地进行排查摸底,以保证执行金额发放到需要救助的人身上。”高志刚局长说。

    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执行救助款发放活动,使更多的困难申请人及时感受到了司法的关怀和温暖,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的为民情怀和司法为民的不变宗旨。穆棱市法院将继续贯彻上级法院要求,多措并举推进执行工作开展,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

责任编辑: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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