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2016年经历了一件这辈子最意想不到的事:自己与张某某发生争吵后没过多久,张某某便死亡了,张某某的两个儿子将其起诉至法院。张某某的死亡,王某是否有责任?如果有,又该承担多少责任呢?今天,小编就带您一起来看看这个离奇的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一、张某二系死者张某某的两个儿子,2015年6月,二名原告的姑姑向被告王某丈夫借款6万元,由张某一做担保人,并用自有房照作抵押。因二名原告的姑姑未按期还款,被告多次到张某一家催款。2016年7月,被告王某再次来到张某一家,索要二名原告姑姑的电话号码,随即,因言语不合,与二名原告的父亲发生争吵。此后,没过多久,二名原告的父亲便死亡了。故二名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4.386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王某与死者没有债务纠纷,本不存在矛盾,被告到原告张某一家索要其姑姑的电话号码属于正常行为。死者与被告发生口角,被告未保持沉默,与其发生吵架,其行为虽有不当,但却不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均没有过错。死者不顾及自己的身体状况,未控制情绪,与被告争吵后,情绪过激诱发疾病导致死亡,虽有死者自身因素,但也与被告有轻微的关系。根据鉴定意见,其因疾病以外的因素发病死亡发生的实际损失为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10%,结合死者与被告在此行为中均有一定责任,故由争吵双方共同承担这10%的责任比较合理。而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被告承担一定的补偿也符合情理。故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补偿二名原告关于父亲死亡的损失8,433.75元;驳回二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对本案的解析
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一及死者索要电话号码属正常交往行为,其引发的一般性争吵是不会单独导致死者死亡的,死者的死亡是其自身的身体因素以及多种因素的间接结合导致的。根据外因参与度的鉴定,其因疾病以外的因素发病死亡外因为10%。死者自身未控制好情绪,也是诱发因病死亡的外因,故由被告与死者共同促成了这10%的外因,所以各担5%的损失较为适宜。
法官提示
类似这样因争吵后,情绪激动诱发死亡的案例在全国都发生过,这类案例的背后值得我们深思,因为每个人的年龄、身体状况、承受能力不同。所以提醒大家,不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处理各类纠纷时,一定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及言行,好好沟通,避免引起不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