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马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虚假报告财产,被拘留后仍拒不执行,其行为涉嫌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东宁市法院将该案被执行人涉嫌犯罪的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案情回顾
2016年10月18日,被告马某某从原告东宁市某农机店赊购了一台价值9万元的玉米收割机并出具了欠据,后经原告多次索要马某某拒绝给付,原告无奈起诉至东宁市法院。经审理,判决马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农机店农业机械设备款及利息共计9.88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马某某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故东宁市某农机店向东宁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东宁市法院立案后,执行警务局执行干警立即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向东宁市法院申报财产。到期后,被执行人马某某未履行义务也未如实申报财产,期间却偷偷将自己在两家银行共计16.36万元的存款全部转走。被执行人马某某在执行过程中隐瞒财产情况、虚假申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东宁市法院做出了对其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东宁市法院已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
当前,一些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存在侥幸心理,拒不执行、规避执行、转移财产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挑战。东宁市法院将依法加大对拒不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联动,采取有效措施打击“老赖”,为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奠定坚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