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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棱市法院:丈夫离家出走多年 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发布时间:2018-04-16 15:13:26



    随着经济发展,人口流动性越来越大,据不完全统计,在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中,男性出走率在70%以上,如何更好地在法律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成为当前一个亟待予以解决的社会问题。

    案情简介

    关某与鞠某2006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经原被告所在派出所及其所居住的村委会证实,鞠某于2012年7月离开所居住辖区,离家多年,至今下落不明,长时间未尽丈夫和父亲责任与义务。 关某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起诉。

    办理过程及结果

    穆棱市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鞠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庭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忠诚,互相履行夫妻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鞠某于2012年7月离开其居住的辖区,至今无法联系,下落不明,对家庭不尽义务,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准予双方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关某与被告鞠某离婚。

    办案思路及策略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案件需要双方当事人到场。但对夫妻一方长年离家,不与家人联系,不尽家庭义务的,一方要求起诉离婚,法律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例如本案中的被告鞠某下落不明超过两年,原告关某却要自己挣钱抚育孩子,独自承担家庭义务。

    关某立案后,主审法官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关某的诉讼请求,向其释明,需要提供证据证实鞠某离开住所地的时间,以及下落不明的事实。为了更细致、更真实地了解鞠某的状态,主审法官于2017年8月6日来到鞠某父母居住地,向鞠某的母亲了解核实鞠某的现状。经了解核实鞠某某确实于2012年7月离开家,最近几年与家人失去联系,家人也不知道其联系方式及现居住地址,这就更加有力的证实鞠某下落不明的事实。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法院核实的事实,此案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办理启示

    在离婚案件中,如何证明一方下落不明,除有社区或村委会基层组织的证明外,还应该向其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进行了解核实。在其与父母长时间不联系,与其他近亲属也无任何联系的情况下,配合社区和基层组织的证明,基本上可以认定其下落不明的事实。通过在诉讼中积极指导案件当事人诉讼,主动调查核实案件事实,可以充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帮助其早日从失败的婚姻中解脱,重新寻找幸福美满的婚姻。

责任编辑: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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