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期 2011年3月21日
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管理现状、存在问题及建议
书记员是法院队伍中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2003年10月,中组部、国家人事部和最高院联合下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建立书记员单独序列,试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但由于聘任制书记员的性质、前景等问题,使得这支队伍在思想上存在较大波动,人员流失严重。日前,牡丹江中院针对全市法院系统聘任制书记员队伍的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发现了一些问题,希望能够引起重视并予以解决。
一、聘任制书记员队伍的现状
1、招录情况:自2005年始,全市法院通过全省公开招考共招录聘任制书记员47人。其中,2006年招录34人,2007年招录2人,2008年招录8人,2009年未招录,2010年招录3人。
2、年龄结构:聘任制书记员队伍相对于审判队伍来说,比较年轻。47名聘任制书记员中,最小的为26岁,最大的为34岁。
3、性别结构:女性人员比例较大,47名聘任制书记员中,女性为38人,占81%,男性为9人,占19%。其中中级法院2006年公开招录的8名聘任制书记员全部为女性。
4、学历情况:虽然在招录工作中,聘任制书记员仅限定为大专文化,但由于社会就业压力比较大,报考的人员文化层次较高。47名聘任制书记员中,目前有41人具有本科文化,占87%。
5、司考情况:聘任制书记员中通过司法考试比例较少,目前共有2人通过司法考试,仅占4.5%。其中1人又参加公开招考,再次考进审判队伍,另外1人仍在聘任制书记员岗位工作。
二、聘任制书记员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聘任制作为司法改革的新生事物,有其积极的作用,但从目前审判实际情况看,聘任制书记员在职业发展上存在较大的障碍,其权利得不到较好的保障,地位十分尴尬,存在一些问题:
1、身份受限,队伍不够稳定。实施书记员聘任制和单独序列目的是为保障书记员队伍的稳定,但从近几年的实际情况来看,效果并不理想。主要原因是依据《书记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书记员只能作为法官的辅助人员,即使通过司法考试,也不能转任法官,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聘任制书记员工作的积极性。通过司法考试的会考虑进入律师行业,或重新参加公务员考试来取得法官资格;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虽仍留在书记员岗位工作,但不能安心工作,人员流动性大。从2006年至今,两级法院已流失4名聘任制书记员,其中有3人重新参加公务员考试离开法院,有1人选调至检察机关工作。
2、入口变窄,招录现象堪忧。单独序列管理后,在招录公务员时均注明了书记员的聘任制身份,许多考生了解到聘任制书记员无法被任命为法官的情况后,根本不愿报考,有的基层法院勉强才能达到开考比例,导致书记员队伍的入口越来越窄。在2010年的招录公务员现场确认中,爱民区法院招录的聘任制书记员勉强达到5人。因此,一些基层法院开始采取变通的办法,放弃招录聘任制书记员,改招法官助理或司法警察,然后让其从事书记员岗位的工作,这样可以避开聘任制书记员的限制,通过司法考试后还可以转任法官。
3、晋升缓慢,政治待遇较低。根据《书记员管理办法》的规定,“中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科级,基层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科级。”可见,书记员在职级晋升方面存在上限限制,同为法院工作人员,设定级别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削弱了聘任制书记员的争先意识。而在实际工作中,在职级晋升时,真正会考虑到聘任制书记员、落实他们待遇的,往往少的可怜。两级法院47名聘任制书记员中,至今没有人晋升为副科级,致使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不高。
4、地位不同,心理落差较大。在法院的书记员队伍中,除了2005年以后的招录的聘任制书记员以外,还有一些比较老的没有取得审判资格的书记员和编外的合同制书记员。但那些老书记员如果通过司法考试,可以顺理成章地转为审判人员,而这些聘任制书记员即使通过司法考试也不能转任为法官。同为书记员却不同地位,造成了严重的心理落差,存在低人一等的心理。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
目前,如何解决聘任制书记员队伍存在的问题,是法院系统内外较为关心的话题,也得到了各界的广泛关注。牡丹江中院根据审判工作实际,提出以下粗浅的意见和建议,以期共同探讨。
1、取消“聘任”的头衔。聘任制书记员是通过与公务员相同考试进入法院系统的,不同的是打上了“聘任制”的钢印,他们绝大多数符合公务员条件。因此,明确他们的身份,去掉“聘任制”的帽子,既符合了法律的规定,更符合审判建制序列的要求,又不会再出现聘任制书记员为前途忧心的局面,不会再出现法院不敢、不愿招录书记员的现象,更利于书记员队伍的长期稳定。
2、畅通选任渠道。聘任制书记员作为审判工作的辅助人员,跟随法官工作和学习,在实践中摸索、掌握了处理案件的技巧和能力,这其中的一些人员通过自身的努力获得了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了司法考试证书,他们经过一定时期的训练和积累,是能够较好地审理案件胜任法官工作的。另外,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比较突出,人才流失问题非常严重,法官断层现象也越来越明显,所以,聘任制书记员具备法官资格的任职条件而任命为法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人员短缺的问题。因此,应当畅通选拔渠道,合理选用人才,推行聘任制书记员可以任法官的制度,即通过司法考试的聘任制书记员经省高院集中、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后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
3、实行书记员集中管理。在法院内部设立书记员管理办公室,对书记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培训,统一考核;同时按照审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设立刑事、民事、行政、立案、执行等几个小组,把书记员适时合理地安排到各业务庭,在审判工作中协助法官做好各项法律辅助性工作。这样既能使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便于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解决由于各庭收案数不等而使书记员忙闲不均的情况,从而促进了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书记员职务的特点,设立相应的职务级别,在职级上分别对应公务员职级序列的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工作出色的书记员可以按照相应年限提升职务,也可以参照法官模式晋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