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者医疗费用。劳动者只要每月按时把钱交给所在单位代缴或者劳动者向所在地的社保局自行缴纳便可。近期,东安区法院审理一起因劳动者不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导致患病后医保资金无法使用,医疗费用全部自己承担的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于1994年3月调入被告牡丹江市某建筑公司,从事党务及统计工作。2015年10月退休后,被被告返聘。2016年5月,原告王某因患病住院治疗17天,支付医疗费1万余元。原告认为,由于被告欠缴医疗保险费,导致原告医疗保险无法使用,此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裁决结果
原告退休前,被告牡丹江市某建筑公司为原告王某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原告王某享受了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原告虽已经退休,但医疗保险未达到缴费年限(男性缴费满25年,女性缴费满20年),根据相关规定,医疗保险费用应当由原告交给被告让其代缴或者向所在地的社保局自行缴纳。原告王某因病住院治疗,其医疗保险无法使用的原因是由于自己没有将保费给被告让其代缴,也未自己去社保局自行缴纳才导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王某已经享受了医疗保险待遇,故原告王某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综上,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起诉。
法官寄语
按时足额交纳医疗保险的好处:
1、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工作,从而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
2、保证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3、调节收入差别,体现社会公平性;
4、对患病的劳动者给予经济上的帮助,有助于消除因疾病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5、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当月起,终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