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情回顾
2010年,被告人陈某和龚某合伙承包了一块林地,陈某负责办理采伐许可手续,龚某负责组织务工人员采伐。2014年陈某办理完林木采伐许可证后,龚某开始抚育采伐。龚某指挥工人在批准采伐的区域采伐的同时,又偷偷地对批准的采伐区以外的林木进行了滥伐,滥伐林木蓄积达263.9352立方米。后龚某、陈某为开通运材道又滥伐林木合计蓄积25.9362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陈某、龚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2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龚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龚某、陈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处被告人龚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0元。被告人陈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3 法官后语
“如实供述”,顾名思义,是指实事求是地、客观地供述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要求犯罪嫌疑人对于所犯罪行,无论司法机关是否掌握,都应如实全部供述交代,不能有隐瞒。本案中被告龚某、陈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实事求是地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故本案中被告人龚某、陈某应认定为“如实供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