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牡中院:名字不能随便签,真假“借条”惹纠纷

  发布时间:2018-03-16 15:59:43



    借条、欠条是民间借贷行为中的重要凭证,许多人以为有了借款凭证就肯定能打赢官司。其实不然,在法官裁判时,借款凭证的真实性是首先予以考虑的。请通过下面这个真实案例看法官如何判断“真假借条”,大家还可以从中了解民间借贷应该注意的问题。

    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向法院起诉称,2013年4月8日,被告林某向其借款30,000元用于建房,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2分,经多次索要,被告林某拒不偿还该借款,故而提起诉讼。

    被告林某却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被告也从未收到过原告支付的30,000元借款,原告提供的借条是其利用原、被告之前签订的一份因写错作废的土地承包合同伪造的。原告借条上方有明显的撕掉部分纸张的痕迹,借条内容上除“签名”以外,均系原告书写,笔迹粗细明显不一样。借条书写顺序也违背常规,将日期写在了签名上方。而且双方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原告在银行取款后交给被告,被告将土地转包给原告,故也不存在将水田抵押给原告的事实。

    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到底孰真孰假?看法官如何惠眼识珠。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原告只提供了一份被撕掉一部分的借据,系瑕疵、单一证据,没有对债款的来源、资金交付等方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而且在第一次庭审与第四次庭审时,原告对关于支付承包费和给付被告借款时间的陈述前后矛盾。

    法官在审理中查明,被告在2013年时,并没有宅基地,按照正常生活习惯,被告不应当借款建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被告在作出抗辩并提供证据后,举证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原告除提供了这份被撕掉部分纸张的借条作为证据以外,未能向本院提供其它证据对其诉讼请求加以佐证,且对关于案件事实的庭审陈述存在矛盾。而被告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形成了证据链条关系。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均由原告负担。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是一种实践性合同,就是看当事人是否实际交付借款。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遇到出借人起诉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出借人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可能或者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的诉讼情形时,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为虚假诉讼。所以借贷双方在借款时除了写明收条或者欠条等借款凭证时,还应该通过留痕的方式支付借款,如银行转账,以免在发生纠纷时,给自己造成举证困难的不利后果。

    另外,也要提醒各位读者,带有自己签名及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号码的纸张,如果有多余或作废的情况,一定要撕毁,不要给他人留有可乘之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责任编辑:李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