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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东安区法院:旧车当新车出售 欺诈销售三倍赔偿

  发布时间:2018-03-14 10:19:27



    3月15日,是一年一度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消费维权不只在3.15,也不限于我们常见的食品、药品等行业。当今社会,汽车越来越大众化,故而,汽车行业也是近几年投诉和维权比较多的行业。让我们一起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  情  简  介

    近期,东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大额消费维权纠纷案件。2016年2月23日,黄某在牡丹江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某牌轿车,价格为40.98万元,当时销售公司说是“新车”,黄某以贷款形式购买并支付了首付款。2017年10月27日因此车发生碰撞送去修理,黄某才发现所购买的轿车在其购买前曾修理过。黄某找到汽车销售公司要求退换,该公司以种种理由推托。无奈之下,黄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裁  判  结  果

    法院受理该案后,在双方当事人均不同意调解的情况下,法院告知双方当事人,为支持诉讼请求或抗辩理由需要举出相关证据,并积极配合当事人调取证据。经过法院调查,真像逐渐浮出水面。原来,该轿车销售前在运输过程中曾出现过追尾相撞的事故。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黄某在购买家用汽车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有权要求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提供的汽车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擅自将出过事故的汽车出售给黄某,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欺诈行为事实成立,侵害了消费者黄某的合法权益。经判决,黄某退还所购买的车辆,该汽车销售公司退还黄某购车款,并三倍赔偿黄某购车款及其他相关损失。

    法  官  说  法

    黄某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汽车销售公司应当告知黄某所购买汽车的真实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黄某与汽车销售公司为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受合同内容的约束,汽车销售公司违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在此,法官提醒您:

    消费者购物时要注意:

    一是勿对商家盲目信任。应多比质、比价、比量。尤其是特价、甩卖商品,更要警惕价格陷阱。

    二是勿忘核对购物凭证。购物后仔细核对所购商品的实际数量与小票标示数量是否一致,实际售价与标价卡标价是否一致,实际给付与标示总价是否一致,能有效避免价格欺诈。

    三是勿对欺诈行为姑息。在日常生活消费品领域,价格欺诈往往呈现出涉及金额小这一特点,这也导致部分消费者明知存在欺诈,也不主动维权。对此,广大消费者应进一步提升消费维权意识,做到敢投诉、善取证、乐监督,大家一起共同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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