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蓬勃发展,经济活动的频繁,买卖双方多愿用赊销方式进行结算,赊销买卖一方面可以缓解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的资金压力,促进经济发展,为商品交易活动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帮助。然而,在赊销买卖中存在着买卖双方约定不明、债务人经济实力不强、无法偿还赊销款、诉讼时效理解偏差等问题,导致近年来赊销买卖合同案件逐年增加。
案情简介
2014年2月18日,崔某向杨某经营的种子农药商店赊购了价值8,687元的圆葱种子及农药,并给杨某出具了欠据,约定所欠款项及逾期违约金利息按月息1分5厘计算。此款经杨某多次催要无果,故杨某于2017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崔某给付货款8,687元及违约金5,212.2元,合计13,899.2元。一审法院判决崔某承担货款及逾期违约金,崔某不服,以本案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本案中,崔某和杨某于2014年2月18日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履行期限,该合同属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2014年2月18日这一时间点,是买受人支付货款的起算时间,对债权人而言在此时间具备了收取价款的权利。被上诉人杨某于2017年6月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有证人证实被上诉人杨某曾于2015年10月或11月向上诉人崔某主张权利。上诉人崔某没有证据证实双方就本案诉争的债务履行宽限期达成一致,本案的诉讼时效应自被上诉人杨某第一次向上诉人崔某主张权利,上诉人崔某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之日起计算,为此,本案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综上,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买卖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应先依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进行确定,如无法确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无法就履行宽限期达成一致,也不能证实当时债务人在债权人向其主张权利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情形时,应适用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
对于赊销买卖来说,买卖双方应当就赊销合同中货款给付期限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明确规定,防止双方因约定不明产生争议导致诉讼,同时在约定期限的赊销合同中,债权人应当在时效内积极主张权利,防止出现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导致败诉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