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没这么容易当了,欠账不还,法院有权将你名下的唯一房产拍卖。3月9日,绥芬河市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涉及“唯一住房”拍卖的执行案件,这也是绥芬河市法院执结的首例此类案件。
2008年9月23日,丁某将绥芬河市某处地下商场出租给赵某,租期三年,每年租金为60万元,并约定下一年租金提前三个月支付。2009年6月,当丁某向赵某索要当年的租金时,赵某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拒绝支付。经丁某的多次催促,赵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无奈,丁某将赵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赵某给付丁某2009年的租金60万。判决生效后,赵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丁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绥芬河市法院执行局受理该案后,将赵某的一处车库和一辆轿车进行了拍卖,陆续给付丁某执行款17万元。根据当时相关法规要求,赵某仅剩一套住房,再无其他财产,一时间案件的执行工作陷入了僵局
2015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案出现了转机。法院依法查封了赵某名下的唯一房产,并启动了评估、拍卖程序,但过程却并不顺利,该房屋两次流拍。
由于赵某需要赡养年迈的父母,且本人又患有糖尿病,无固定收入来源,在未保障其居住的前提下无法强制迁出。绥芬河市法院领导和执行局工作人员多次对双方当事人采取面对面、背对背的方式进行调解,多方面、多角度的向当事人释法析理,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赵某自行将房屋售出,法院从售房款中扣除了必要的房屋租金留给赵某后,将剩余房款当场给付丁某,此案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