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没有妇女,就没有人类,就没有社会。”在联合国成立70周年、北京世界妇女大会召开20周年之际,习近平主席在全球妇女峰会开幕式上如是说。
在今天,一些陈腐落后的性别观念和男女不平等现象依然存在,侵害女性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牡丹江中院一直致力于维护妇女权益,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特别制作“妇女节特辑”,借助"法官说法"这个栏目,为您讲述维护妇女权益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上诉人周女士与王先生于1987年2月登记结婚,双方感情尚可。2015年7月,上诉人周女士发现王先生与被上诉人张女士关系暖昧,夫妻之间因此产生矛盾。2016年6月,被上诉人张女士与王先生租房同居。同年6月12日,在周女士与王先生婚姻存续期间,王先生在上诉人周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存款人为王先生的银行卡挂失另行办理后,交予被上诉人张女士,并告知密码,被上诉人张女士从该卡中取走4.9万元。周女士欲向张女士要回此款,故提起诉讼。被告张女士辩称,与原告周女士不相识,无经济往来。其与王先生是朋友关系,与王先生旅游、购物、吃饭等消费均是自己花的钱,并且银行卡及密码是王先生主动给她,让她取款的,这4.9万元是王先生还她的钱。
裁判结果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被上诉人张女士取得4.9万元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该款的取得无合法依据,虽然该款系由王先生给付张女士的,但上诉人周女士却并不知情,王先生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违背夫妻间忠诚、尊重的义务,违背我国的“公序良俗”原则,该赠与行为无效,张女士应当将此款返还。张女士提出该款系王先生偿还其在两人相处期间旅游购物的费用支出,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判决张女士返还周女士4.9万元款项。
法官说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法律规定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案中王先生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与其有非法同居关系的张女士,损害了妻子的合法财产权益,也违背了我国的“公序良俗”原则,王先生的赠与行为显属无效。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中,应当本着保护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并充分考虑案件所违背的民法基本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