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牡丹江中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多年的积案,使双方握手言和,既化解了社会矛盾,又减少了当事人诉累,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案情回顾
被告宋某与老张(原告张某的父亲)系同事关系。被告衣某通过被告宋某联系,欲向原告张某的父亲老张借款10万元,因老张手头没有现金,便联系原告张某,让张某出钱借给衣某。原、被告之间约定借款月利率3%,还款期限至2014年6月6日。2013年12月6日,原告张某扣除了当月利息0.3万元,一次性向被告衣某账户里汇入了9.7 万元。作为借款人的衣某、与作为担保人的宋某依照老张的要求,分别与原告张某签订了一份5万元的售房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衣某、宋某分别为原告张某出具了收到5万元购房款的收条,原告张某收到被告衣某、宋某房照各一本。自2014年1月起被告衣某按照约定每月给付原告利息0.3万元,给付至2015年2月便未再给付。而在2014年12月14日,被告宋某曾给原告张某出具过一份担保书。此借款经原告张某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但因当时被告衣某去向不明,一审法院经过公告送达后,缺席审理,判令被告衣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9.7 万元、给付利息4.9793万元,合计14.6793万元,被告宋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宋某不服,上诉至牡丹江中院。民二庭法官接到该案后,反复查阅一审卷宗,对该案的详细情况进行充分了解。而且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彻底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主审法官经多方查找,终于在开庭前找到被告衣某,在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同时提出调解建议,并成功劝说衣某参加庭审。
在开庭前,主审法官曾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后因双方分歧较大,均未调解成功。但主审法官并未就此放弃,在2017年末、2018年春节前,又多次找到双方当事人,分别采取背对背、面对面的方式,通过释法析理,讲解与本案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类似的指导性案例,劝导当事人理性诉讼,避免激化矛盾扩大损失。经过法官不懈努力,逐渐缓解了双方对立情绪,最终在2018年春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衣某同意分期偿还原告张某借款,同时被告宋某对被告衣某的部分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民二庭按照省院及中院相关要求,加大调解力度,坚持做深做透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彻底消除双方矛盾,解除心结,有效的提升了案件的调解率,使诉讼更加的人性化,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