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刑事案件庭审时证人出庭作证率相对较低,特别是被告人不认罪的刑事案件,如果证人不出庭,有可能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随着以审判为中心刑事制度改革的推进,为了准确查明案件事实,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依职权让证人出庭作证,依法接受法官、公诉人及辩护人的询问对查清案件事实、作出公正裁判至关重要。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2日10时许,被告人杜某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载乘被害人王某(女)沿牡丹江市牡丹峰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距八面通街4.5公里路段时,杜某驾驶的摩托车与道路西侧路牙石相刮后摔倒,造成载乘人员王某当场死亡、杜某受伤、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日10时许,杜某在交通事故现场被牡丹江市公安局交警人员抓获。2016年11月18日,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杜某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摩托车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杜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杜某不认罪、悔罪,不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杜某的交通肇事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钟某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综上,判决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杜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钟某某各项经济损失509,097.31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被告人不认罪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杜某及被害人王某系同学关系,二人相约乘摩托车郊游,后杜某驾驶的摩托车与道路西侧路牙石相刮后摔倒发生交通事故。杜某自被抓获后始终不认罪,并称案发时系死者王某驾驶的摩托车。因案发路段没有监控录像,二位在案发现场的目击证人的证词对本案至关重要。主审法官依职权传唤二位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庭审中接受法官、公诉人及辩护人的询问,均十分肯定证实案发时是杜某驾驶的摩托车,与公安机关所做证言笔录一致,后被告人及辩护人再无新的辩论意见。被告人接收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心得
审判人员亲自听取证人的陈述,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对证人的质询,能对证人证言形成比较全面客观的看法,有利于审判人员对证人证言的真假作出准确科学的判断,从而避免了过多依赖于庭下阅卷,可以在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正确定罪量刑,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