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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安市法院:为雇主干活时发生事故受伤,该向谁主张赔偿?

  发布时间:2018-02-06 08:54:16



    每个人的生命健康权都受法律保护, 而有时在公民因雇佣关系受伤的案件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却错综复杂。当事人应向谁主张权利呢,各被告在赔偿方面应承担多少比例的赔偿责任呢?通过下面这个案例,我们一起来看法官如何抽丝剥茧,确定赔偿主体及划分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董某与五名案外人经被告服务公司的员工联系并指派,到被告刘某的库房为被告段某卸圆葱,装卸费每吨20元,由公司员工与段某进行结算,每吨扣除5元,剩余15元作为原告等人的劳务费。当日18时左右,原告等人将圆葱全部卸到库里后,段某又让原告等人将库房内刘某所有的自行焊制的传送带拉出库房。原告在移动传送带的过程中被突然倒塌的传送带砸伤,导致高位截瘫。

    裁判结果

    原告要求被告服务公司、段某、刘某对其进行赔偿,那么原告与三被告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只有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才能确定赔偿主体。

    关于服务公司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原告董某经被告服务公司的员工介绍,为被告段某卸圆葱,服务公司从中扣除部分费用后将剩余部分作为劳务费支付给原告。原告与服务公司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段某将卸圆葱的工作交由服务公司完成,由服务公司安排工作人员完成工作,段某与服务公司之间形成承揽关系。原告卸完圆葱后,为段某移动传送带,其表现形式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原告在移动传送带过程中受伤,服务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刘某

    刘某系原告移动的机器设备传送带的所有人及出借人,其将自己所有的传送带出借给段某使用,应当保证传送带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障安全使用,而该传送带系自行焊制,存在缺陷及安全隐患,刘某未尽到安全提示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在移动过程中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段某

    段某借用刘某的传送带,对传送带具有管理和支配权,段某应当对传送带在使用过程中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因段某维护管理不善,未能在使用过程中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服务公司、段某、刘某的行为造成原告损害,服务公司和段某承担原告各项损失的80%、刘某承担20%的责任较为适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

    一、被告服务有限公司、段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赔偿原告董某各项损失,共计1 257 496.47元;

    二、被告刘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赔偿原告董某各项损失,共计354 734.24元;

    三、驳回原告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事故造成原告二级伤残,身体高位截瘫,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给双方带来严重后果。作为与原告存在劳务关系的服务公司、存在雇佣关系的段某、传送带的所有人刘某均可作为被告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比例按责任大小划分。

    刘某对自行焊接的传送带应保证安全,但其疏于管理,未经常检查,致使传送带断裂,造成原告受到伤害,刘某应吸取深刻的教训。原告为段某移动传送带,从事的是雇佣活动。雇员在劳动中,雇主应保障工作环境、工作用具的安全。服务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运送圆葱的传送带出现安全事故,造成原告受伤,服务公司亦应吸取经验教训,应做到经常提示、教育员工在工作注意安全、保障安全,防止出现安全事故。

责任编辑:邢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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