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阳明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对被告人闫某犯危险驾驶罪作出判决,此案也是《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出台以来,阳明区法院首次对驾驶员因客车严重超载入刑案作出有罪判决。
案往情
情期
简精
介
被告人闫某经营一辆核定载客人数31人的客运汽车。2016年末,闫某驾驶该客车从平安街始发向阳明区磨刀石镇行驶。始发时车上约有15名乘客,途经文化宫广场东站、景福街东二条路站、骨科医院站等站点时陆续有乘客上车。当天9时50分许,闫某驾驶该客车行驶至富江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扣,在交警盘查车辆过程中发现该客运车辆严重超载,核定载客人数31人的客车,实际载客人数55人,超出核定人数24人。被告人闫某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闫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 000元。
本案引发的思考
从事旅客运输,关系较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经营者一味追求利益,超载行驶,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为此,《刑法修正案(九)》将客运车辆严重超员由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只要从事旅客运输的车辆严重超员,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应当追究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闫某驾驶的客运车辆超出核定人数的77.41%,属于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处以刑罚。
在此也提醒大家,为了自身安全,不要搭乘超载车辆。
而作为旅客运输的司机或经营者为了自己和旅客的生命安全,请杜绝超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