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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宁市法院:继父老了继子女应不应该尽赡养义务?

  发布时间:2018-01-26 11:23:28



    在婚姻自由的当今社会,离婚后再婚现象很普遍,再婚时双方或一方会带着自己的子女共同生活,这样就产生了再婚后共同生活的继子女应不应该赡养继父或继母的问题?通过下面这个案例看看法官怎么说。

    案情简介

    原告姜某与其前妻王某(已故)育有两个子女。姜某与前妻离婚后,于1995年与被告白某的母亲尹某(已故)登记再婚。再婚后尹某带着年幼的儿子也就是本案的被告白某与原告组成家庭共同生活,直至将白某抚养成人。白某母亲尹某去世后,原告姜某因年迈多病,失去劳动能力,每年仅靠出租土地获得微薄的收入,生活十分困难。无奈之下,原告姜某将自己的两子女和白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三人共同承担赡养义务。

    “大家都知道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那继子、继女有没有赡养继父、继母的义务呢?大家接着往下看。”

    裁判结果

    东宁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白某的母亲再婚时,被告白某未满14周岁,尚未成年,随其母亲与原告共同生活至成家,原告及家人在生活中对其进行了抚养照顾,应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继父、继子关系。原告要求自己的两子女及白某共同承担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原告的两子女和白某每人每月给付原告姜某赡养费92.50元;原告姜某住院产生的医疗费,扣除农村合作医疗赔付的部分,由三被告均摊。

    “法官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判决?听听法官怎么说。”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同时规定了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与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一样。如何认定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呢?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第一、生父母再婚时,继子女未成年;第二、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且抚养关系比较长久。本案被告白某的亲生母亲与原告再婚时,被告尚未成年,原告对白某进行了长期的抚养照顾,应认定双方形成了抚养关系。故被告白某对原告有赡养的义务。用现在流行的一名话解释就是“我养你长大,你陪我变老。”

责任编辑:邢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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