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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棱市法院:帮忙做见证,可别乱签名

  发布时间:2018-01-25 15:59:00



    导  语

    民间借贷中,一方借钱给他人,一般都会要求对方写下借条,有时还要邀请第三人作为借款的见证人。为了保证借条的效力,见证人一般还要在借条上签字画押,但是这个签名却不能随便写在欠条的空白位置。防止因借款无法追回时,债权人将见证人告上法庭情况的发生。让我们通过下面这个案例来了解一下,作为民间借贷的见证人,应该怎样签字才符合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

    2007年2月12日,被告齐某丈夫A因给他人帮工意外死亡,齐某无钱为丈夫办理后事,故被告苏某、齐某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由原告郭某书写,并约定此借款待被告齐某丈夫A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审结后偿还。

    被告苏某、齐某在原告书写的借款人右侧签名,在该二人的签名下方及原告书写的借款日期下方,被告李某书写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姓名前未标明身份。同时在借条左下方由两名证明人签名。

    被告齐某丈夫A 身故一案审结后,苏某、齐某一直未还款,故原告将苏某、齐某、李某一同告上法庭。

    裁判结果

    被告李某的签名位于借款人的被告苏某、齐某及年月日下方的空白处,没有表明其是借款人或者保证人,但因原告并未举出证据证明被告李某是借款人还是保证人,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判决被告苏某、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承担借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是老百姓之间解决日常生活资金短缺的常用手段,具有灵活、快速、便捷的优势。但也存在许多漏洞,如借条书写不规范,或者根本没有借条,亦或是担保人承担的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约定不明,再有就是在场人签字不规范等等。正如此案的被告李某作为见证人在双方形成的借条上签字时,应当注意签字位置和标注身份,否则就会造成债务主体不明确的问题。

    所以,无论是借款人、贷款人,还是保证人或者中间人、见证人,在形成或者参与民间借贷时,一定要慎而又慎,量力而行,以免产生纠纷。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一定要亲手准确书写自己的身份,如果未表明其是借款人还是保证人的身份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借款人或保证人,出借人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或承担保证责任,又无法举证予以证实的,人民法院可能无法保障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邢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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