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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法院:“商标侵权”Yes Or No 行政单位处罚前要辨清哟

  发布时间:2018-01-17 14:14:39



    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商标侵权问题屡见不鲜,市场管理部门如何正确适用商标法处理纷繁复杂的商标侵权案件,是摆在执法者面前的切实问题。今天小编带您一起来看一件有关商标侵权的行政案件。

    案情简介

    黑龙江某啤酒生产公司于2016年2月1日授权牡丹江某食品公司在牡丹江行政管辖区内代理其啤酒产品,有效期自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牡丹江某食品公司经销的啤酒有购货凭证和商标注册证,产品质量合格。2016年7月11日,牡丹江某行政管理局接到美国某啤酒公司的投诉,称牡丹江某食品公司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牡丹江某行政管理局立案后经过调查核实、现场取证等,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牡丹江某食品公司销售的两个品牌的啤酒属侵权商品,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其啤酒上千箱。牡丹江某食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牡丹江某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有关规定,牡丹江某食品公司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经销的两个品牌啤酒有授权书、销售凭证、商标注册证、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因此其经销的产品来源合法。即使牡丹江某行政管理局认定牡丹江某食品公司经销的啤酒系侵权产品,也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而不应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等行政处罚。因此牡丹江某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据此判决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牡丹江某行政管理局服从法院一审判决,没有上诉。

    法官提示

    本案是行政机关适用法律错误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对商标侵权的处罚分为两个层次,一是针对生产领域规定了较为严重的处罚方式,而对于在流通环节能够证明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处罚相对较轻。牡丹江某行政管理局在认定侵权后,适用生产领域的法律条款对处于流通环节的牡丹江某食品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导致处罚错误,引起诉讼。对此行政机关在今后的执法中要引以为戒,避免类似错案发生。

责任编辑:邢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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