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这句话足以说明证据是“诉讼之王”的重要地位,当事人在准备参加庭审之前,需要根据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辩证意见,认真收集相关证据,以便支持自己的论点。通过下面这个案例,小编带您来看看证据的重要性吧!
案情简介
原告承包了位于兴源镇西村的林地,并在2006年12月由穆棱市人民政府为原告核发了林权证。自2010年起,被告在涉案林地上补植树苗,并管理涉案林地,原告以被告侵占其所有的林地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时,被告辩称:原、被告原来林地相邻,并在2007年夏季都将林地卖给了第 三人,原告所主张的林地现属于兴源镇西村集体所有,与原告无关,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权利。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曾提供了与原告编号不一致的林权证,其持有的林权证与原告持有的林权证记载的面积部分重叠,但在庭审举证环节,被告又自称其持有的林权证已被林业管理部门收回,现在无法提供。
裁判结果
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类案件的关键点在于如何明晰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本案中,虽然被告同时也主张对诉争林地享有承包经营权,但是被告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证人到庭证实,也没有提供有利证据证实抗辩主张,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占原告所有的林地。
法官提示
案件事实是时间概念,是不可复制、不可再现的,法官凭什么来相信当事人当庭所说的"事实"呢?只有靠证据,将过往的事情串连起来形成法律事实,方可认定。
因此,老百姓在通过诉讼途径寻求合法权益保护时,千万不要忽略证据的作用,也希望大家在强化了法律意识的基础上,同样自觉的强化证据意识,在日常生活中注意收集、保存好证据,有备无患。其实这些所谓的证据是法律上的术语,具化到生活就表现为多种多样了,也是大家非常熟悉的东西,例如:发票、收据、车票、医疗药费单据、合同原件、出库单、提货单、侵权时对方使用的工具、手机通讯记录等等,这些既是司空见惯的,也是容易被老百姓忽略的,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证据的意义愈发重要,提醒您平时多留心保存证据,这样一旦遇到诉讼就多一份打赢官司的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