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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乘坐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未系安全带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发布时间:2018-01-04 16:07:37



    在去年,很多人的朋友圈被这个对话刷屏了:

    一时间,

    各大社交平台的段子手,

    纷纷开启了调侃模式……

    今天,小编借着这个段子,讲一个和这个“刺客”有关的案例……

    案情回放

    2015年11月29日,刘某像往常一样出门,寒风刺骨,他蜷缩着身子,裹紧了大衣,立在路边,招手叫了一辆出租车。谁也不会想到,这竟是他人生中最后一次乘车。

    行驶中,刘某乘坐的出租车与相向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刘某在此次事故中受伤严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刘某家属得知其不幸死亡的噩耗,以“出租车所有人即被告刘某某未按运输合同的约定,将刘某安全送到指定地点,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对刘某进行赔偿”为由,将出租车所有人刘某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刘某在乘车时是否系安全带,其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对其死亡是否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成为此案的争议焦点。

    裁判结果

    刘某是否系安全带,在交警部门的记录中没有记载,亦没有相关鉴定部门可以进行鉴定。但通过交警部门对报案人齐某、对方肇事车辆司机卢某及第三人(出租车司机)马某所做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事故发生时,刘某被发现的地点是所乘坐出租车的车外。而且在法医尸检报告的照片中,刘某身体的相应部位也没有发现被安全带勒过的痕迹。第三人马某在行驶中系了安全带,虽受伤但未造成死亡后果。综合客观事实和生活常识进行推定,在事故发生时,刘某没有系安全带。关于原告诉请的各项费用合计548,483.25元,均有证据予以证实,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以保护。但因刘某在事故中未系安全带,违反交通规则,存在一定过错,故判决被告刘某某应承担上述费用的80%,即438 786.60元。

    法官提示

    乘坐出租车属于履行运输合同的一种情形,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权利义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按各自责任的划分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刘某在交通事故中属无责任一方,由于其没有按照规定系安全带,在运输合同关系中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对其死亡后果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所以再次提醒各位读者: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安全带是生命带!

    安全带是生命带!

    安全带是生命带!

    莫让“刺客”在关键时刻给你一刀!

责任编辑:邢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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