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幼儿园幼儿安全事件的不断频发,在校幼儿的安全问题成为了社会各界瞩目的话题,一旦幼儿在幼儿园出现意外伤害,到底应该如何追究相关责任,如何维护幼儿的合法权益呢?今天小编就给你讲讲这个在幼儿园发生的案例。
基本案情
思思(化名)四周岁,系我市某幼儿园小四班学生。2015年5月8日,按照教学计划,该班教师组织学生举行投掷布口袋游戏。思思投掷结束后抱起布口袋返回座位过程中,突然起跑并随后跌倒。经医院诊断为左肱内外髁骨折。思思的父母与幼儿园就赔偿一事协商未果,将幼儿园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判令幼儿园各项损失122 729元。
法官认为
本案中,监控画面显示,幼儿是在听完老师讲话后才开始进行游戏的。投掷结束的幼儿,大部分都走回座位,只有极个别的孩子有跑动现象,但速度不快。证实老师在游戏前,已对游戏规则、注意事项等进行了说明,幼儿园已尽到了安全教育义务。幼儿园在师资的配备、游戏类型的选择、游戏场所的配置等方面,均考虑到了学龄前儿童的特点,确保游戏不存在安全隐患,幼儿园已尽到了安全保障和保护义务。关于损害结果的发生,监控画面显示,思思是在投掷结束返回座位过程中,自行起跑而跌倒,且思思从起跑到跌倒仅时隔2秒钟,正常人确实无法预料和快速做出反应。故原告摔倒导致受伤,属于一个意外事件,被告对此不存在过错。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思思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孩子是父母的掌上明珠,每个家长都不愿看到孩子在幼儿园发生意外事故。保护在园幼儿的人身安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各种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幼儿园和家长的共同心愿。如果发生了事故,不管是幼儿园还是幼儿家长,都要理性对待,学会运用法律的手段妥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因此,法律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其在幼儿园内受到损害,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幼儿园应当承担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则推定幼儿园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幼儿园举示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因此法官判决幼儿园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