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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民法院:小贷数额也不小 慎重考虑诉累少

  发布时间:2017-12-25 13:37:36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金融信贷业务也是日趋频繁,尤其是银行、信用社及民间金融机构等金融主体,为活跃民间资本流通,繁荣中小企业及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和帮助。一些借贷数额较小、范围较为普遍的金融借款合同占了大部分比例,然而,正是因为这些小额的金融借贷合同债务人预测风险能力不够,经济实力不强,偿还能力有限,导致一系列金融借款案件逐年增加。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9日,王某与牡丹江市某信用社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向牡丹江市某信用社借款8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执行月利率为6.9‰,逾期按执行利率上浮30%计收罚息,并有权按逾期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同时,王某以其房屋提供抵押担保。

    裁判结果

    从案情来看,王某借款数额不多,但与借款合同约定的相关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诉讼费及抵押权给借款人带来不小的负担。庭审当天,被告并没有出庭应诉,但与原告约定的相关事项及权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均予以支持,并依法进行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牡丹江市某信用社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215.20元(截止到2016年6月8日)、罚息10716.16元(利息加罚息按月利率8.97‰计算自2016年6月9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合计90931.36元,2017年9月1月以后的利息加罚息按月利率8.97‰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如果被告王某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应以本案所涉担保物即被告王某单独所有的房屋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进行清偿。

    法官提示

    大家在办理小额借贷的时候,要综合考虑自己的经济条件、收支情况及市场经济环境等综合因素,充分考虑,慎重决定,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诉讼风险和经济负担,如因此产生不良信用记录更是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邢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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