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与俄罗斯两国关系的友好发展,到俄罗斯出劳务的人越来越多,遇到的劳务纠纷也越来越多,劳动者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编今天就和您唠唠出国务工这点事。
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分别在2015年4月4日至2015年11月17日、2016年4月4日至8月14日期间,受雇于被告盛某,在其承包的俄罗斯某建筑工程的工地上任施工队长,负责管理工人施工,双方口头约定,李某每月劳务费为1 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因被告欠原告2015年4月4日至11月17日期间的部分劳务费2万元未给付,故原告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盛某已给付其2016年4月4日至同年8月14日期间的劳务费。
裁判结果
为他人提供劳务的一方,依法享有请求接受劳务的一方支付劳务费的权利。被告认可原告在工地从事领班工作,虽然被告辨称原告是受雇于俄罗斯人在工地工作,但未能向法庭提供其不是雇主的相关证据。结合原、被告提供往来汇款凭证及双方认可陈述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李某与被告盛某之间已经形成雇佣关系。而原告李某向被告盛某主张尚欠的劳务费,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予以反驳。综上,判决被告盛某给付原告李某劳动费2万元。
法官提示
农民工为了生计出国务工,希望多挣一些钱改善家庭生活条件,但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急于挣钱的心理及与雇佣者实际地位不平等的种种原因,使农民工处于劣势地位。就本案来说,农民工未与雇佣者签订劳务合同,致使农民工主张劳动报酬之路更为艰难。在此,小编想提醒农民工朋友,在以后出国务工时,一定要与雇佣者签订劳务合同,将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农民工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及时、合理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