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随着楼市的升温,商品房的买卖量显著增加,而导致买卖双方对簿公堂的事件也随之增多,小编就房屋买卖交易中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问题,选取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案情简介
某置业公司与戴某于2011年3月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将一栋门市出售给戴某,总价款为477,150元。当日,置业公司收到戴某交付的357,150元,并给戴某开具了金额为357,150元的三联单记帐收款收据,双方约定剩余房款120,000元由戴某向银行申请贷款,置业公司给戴某开具金额为120,000元的预收款专用票据。但戴某未按时支付120,000元并消极向银行申请贷款业务。因此,置业公司依法向法院起诉。戴某辩称预收款专用票据可以证明尾款120,000元已经支付,已履行了合同约定。
法官认为
置业公司向戴某出具的金额为357,150元的三联单记帐收款收据,是双方进行房屋买卖交易的凭证,能够证明其已交付的房款金额。但其持有的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能否证明戴某已交付了120,000元的房款呢?这里就需要先说明一下什么是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了。
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是销售方在购房者需要办理按揭贷款时,才会开具的票据,银行据此办理按揭贷款。如已交付了全部购房款,销售方则开具的是三联单记帐收款收据。戴某持有的预收款专用票据正说明其需要办理按揭贷款,与置业公司诉称相吻合,形成了证据链条。故戴某以持有的预收款专用票据来抗辩其已交付购房款缺乏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戴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置业公司购房款120,000元,违约金逾期15日内按日万分之三从2011年3月8日至2011年3月23日计540元,逾期15日后,按日万分之五从2011年3月24日至2014年6月18日计70,920元,合计71,460元。
法
官
提
示
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法规即对合同签订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要认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就万事大吉,消极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双方都应该按约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买房可不是买菜,对普通家庭来说,买房是件大事,必须谨慎再谨慎,否则签订合同还想反悔,就要支付巨额违约金。房价疯涨的同时还增加了自己的经济负担,实在是得不偿失。买卖讲诚信,维权讲法律,与其事后反悔,不如事前谨慎,希望所有读者都能够知法守法,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