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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管理部门服务不到位 引发后果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7-12-12 10:46:18



    国家义务和公民权利是直接相对的一对范畴,国家义务的唯一目的就是保障公民权利。当公民的权利尤其是生命权受到侵害时,政府相关部门有时也要在一定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3日晚17时许,秦某与朋友喝酒,至当晚24时左右结束,秦某骑电动车回家。8月4日6时许,被发现其死在A镇B区西侧一水沟内。根据公安部门尸检确认,秦某系溺水死亡。秦某死亡地点没有照明设施,且排水沟两侧没有安全警示标志。经现场测量,事发排水沟宽2.3米,深2.25米,沟底宽1.9米。

    秦某的家人将A镇公共服务管理部门告上法庭,主张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未成年子女抚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赔偿金等费用。

    裁判结果

    本案系生命权纠纷,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事发排水沟旁的道路系A镇内的公共通道,属于A镇的基础设施,A镇公共服务管理部门应为该通道的管理者。在排水沟两侧均可通行的情况下,管理者应在排水沟旁通行的道路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照明设施,提醒往来行人注意,保证行人的夜间通行,A镇公共服务管理部门在管理上存在不足,未尽到安全提醒的义务,对秦某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秦某在死亡时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对自己行为有完全的控制能力,对外界的危险亦应有正确的认知。秦某在A镇生活,对于事发道路现状早有认知,且在当晚醉酒后骑电动车回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故对秦某的死亡,秦某承担70%的责任,被告A镇公共服务管理部门承担30%责任。

    法官提示

    虽然秦某的死亡,A镇公共服务管理部门承担了一部分责任,但不论是谁进行了赔偿,也换不回他的生命。所以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这里指的不开车不光是不驾驶车辆,还包括不骑行电动车,因为这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而且非常不安全,也是对自己生命和家人的不负责。

责任编辑:邢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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