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最远的距离
是你打开门却见不着我
俗话说
“远亲不如近邻”
邻里间的和谐共处是非常重要的
但事实上不容乐观
举个例子:
小编猜 90%的朋友不会将该文转给邻居
今天咱们要说的案例就是邻居之间的矛盾
案情简介
家住宁安市某村的曹某与石某相邻而居,曹某家的前院围栏与石某家之间有一条7米左右的村道。曹某通过该条道路进入前院进行收割作物,运输粮食及烧柴。2016年初,石某在该条道路上紧邻曹某前院围栏处搭建棚子,导致曹某无法正常通行进入前院。后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石某拆除棚子,但是石某未履行协议,故曹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石某擅自侵占村规划道路搭建棚子,妨碍邻里通行,实属不当,其行为违反了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妨害了曹某对道路的合法使用权。故判决石某拆除所建棚子并给予曹某各项费用合计800元。石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裁判
上诉人石某与被上诉人曹某是邻居,本应当互相体谅、相互谦让,和谐共处。上诉人石某占有共用通道、紧邻被上诉人家种植园围栏搭建棚子的行为,给被上诉人带来不便,影响了被上诉人的生产和生活,给相邻一方造成妨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排除防碍。故二审法院驳回石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因此,小编在此提醒大家,不论你居住的是平房还是楼房,都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区域,不要为了自我方便给他人造成困扰。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里放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