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多年,宋女士与其前夫早无半点往来,经济方面更是彼此独立。没想到,不久前,她却遭遇了一笔“飞来横债”,被人告上法庭,要求她与前夫共同偿还欠款20 000元,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简介
被告魏某、宋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12月离婚。
2015年7月2日,魏某经朋友介绍,以偿还信用卡为由向原告王某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约定7日内一次性还清。被告魏某于同日给原告王某某出具借据一份。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魏某未按约定还款。原告将二被告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此债务在夫妻存续期间产生,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判决被告魏某、宋某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
如果你是法官
宋女士认为如此一笔不知缘由的借款应由其前夫个人偿还,那么大家认为该笔借款应由谁来偿还呢?小编邀请你来做法官,看看这个案件怎么判。
大家投票的比例已经显示出来了,那么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大家判的是否和法官一样呢?
二审裁判
承办法官认为,被告魏某、宋某某均抗辩此笔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此笔借款与宋某某无关,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二被告均未举示证据证实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应当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提示
债务承担是离婚的一个敏感问题,类似夫妻承担共同债务的案例不在少数。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为了共同生活或经营所共同承担的清偿责任,这种清偿责任不因当事人离婚而改变。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按照《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该债权人作为第三人,知道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