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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法院:以“四个始终坚持 ”为根本

  发布时间:2017-11-23 15:55:00



    牡丹江市两级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中,始终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审教结合、防救并举”原则,改革创新,规范管理,在推进少年法庭审判、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及回访、预防青少年犯罪、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海林市法院曾获得“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荣誉称号,东安区法院少年法庭曾获得“全国未成年保护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中院刑一庭及各基层法院多次获得省、市级“青年文明号”、“维权先进岗”、“未保工作先进集体”、“青少年维权卫士”等荣誉称号。

    始终坚持“教育、惩罚并重”

    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坚决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指导思想,从“保护、挽救、帮教”出发,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入手,做出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改造的审判结果。一是始终坚持“慎重量刑”理念。不放过任何对未成年被告人挽救的可能和机会。对于可判处缓刑的,坚持判处缓刑;对可免予刑事处罚的,坚持免予刑事处罚,对犯罪情节较轻的一审未成年刑事案件,在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前提下一般都适用了缓刑。二是始终坚持“寓教于审、寓教于情、寓教于理”。 在审判过程中尽量采取圆桌审判方式,在讯问未成年犯时,监护人享有在场权,消除未成年人的畏惧心理,强化对未成年人的感化成效。同时,注重案中“帮教”,坚持做到“三见面”,即与被害人见面、与家长或监护人见面、与学校老师或住地相关人员见面,以确保在查清案件事实、犯罪原因、动机、家庭背景及社会背景等相关情况,从而为挽救、感化、帮教未成年犯找准切入点。三是始终坚持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办理各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中,准确把握“两个基本”原则,始终坚持“从重、从快、从严”工作方针,务求做到“快审、快结”,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审判中对家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主动为其指定辩护人。被害人、证人是未成年的不要求其必须出席法庭。

    始终坚持参与社会综治

    全市两级法院在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中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与团市委、公安、检察、司法、妇联、教委及机关工委等部门多方协作,为做好未成年人的维权工作打下了基础。一是实行法官案后回访措施,使教育向家庭延伸。少年法庭通过给每位未成年被告人建立档案的形式,逐案了解,逐个家访,督促家长定期去监狱探望,促使少年罪犯改过自新,回归家庭和社会。二是实行法官耐心忠告措施,使教育向改造场所延伸。东安区法院在向未成年被告人送达判决书的同时,一并送达一封“忠告信”,通过情理交融、意味深长的话语及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的法律知识,使他们认识到犯罪行为的严重性、违法性、危害性,真正使他们认罪服法,吸取教训。三是实行法官监督建议措施,使教育向监护人延伸。法官将监督建议送达给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指导其依法监护、管教少年犯。四是实行法官宣教基地措施,使教育向“三位一体”延伸。积极倡导、建立社会、学校、家庭三位一体的预防犯罪网络。牡丹江中院建立法制教育基地,定期义务为牡丹江市中、小学校的学生讲法制课,精心指导学生举行“模拟法庭”、法律辩论赛等活动,受到了学生、家长和老师的一致好评。

    始终坚持抓好制度建设

    2011年牡丹江中院刑一庭未成年合议庭通过调研,起草了《牡丹江市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指导意见》,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相应的规范。2013年5月,在牡丹江市两级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对该指导意见进行了完善。2017年进一步改革未成年刑事庭审方式,加强对未成年人人权保障,结合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实践,与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与牡丹江市团市委联合出台了《牡丹江市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参与刑事审判的若干意见》,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各项工作做出了具体、明确、详细的规定,尤其是在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权利的保护及行使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在不断规范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基础上,使未成年刑事审判工作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打下坚实的基础。

    始终坚持法外爱心奉献  努力追求审判工作最佳效果

    牡丹江中院刑一庭的全体干警作为爱民法官与10名贫困学生对接,积极响应牡丹江团市委、志愿者联合会的号召,投身“圆梦孩子小心愿,共建城市微幸福”志愿活动,为贫困学生们送去爱心、温暖与鼓励。刑一庭十名爱心法官为孩子们捐赠了10件崭新的羽绒服、书包,鼓励贫困学生们战胜眼前困难,努力学习,回报社会。

责任编辑:邢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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