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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借条学问大 民间借贷问题多

  发布时间:2017-11-21 09:30:31



    民间借贷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关系,在书写借条(借款合同)或出借资金时会有很多种情况,今天小编通过下面一个案例来说说民间借贷里的其中一种情况。

    简 要 案 情

    2013年,某公司向张某某出具“借条”,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约定借款利息为250万元,同时对该利息250万元单独出具“借条”一份。两份借条签订后,张某某将1000万元通过银行分三次转账到某公司账户。借款到期后,某公司一直未偿还借款及利息。2015年,张某某持两份“借条”向法院起诉,请求某公司偿还借款1250万元并支付利息。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某实际向某公司借出1000万元,张某某主张的1250万元中包含的250万元利息款,250万元利息款并没有实际支付给某公司,不能作为借款本金主张还款。双方约定“250万元利息”超过法律保护的“年利率24%”,故法院判决某公司给付马某某借款1000万元及逾期利息按照年率24%计算至借款全部偿还为止。

    法 官 说 法

    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对借款时间、数额、偿还期限等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能成立。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和借贷事实两个构成要件,借贷合意主要表现为借条、借款合同,借贷事实表现为转账凭证、收条等,借贷事实就是实际发生交付款项行为。本案中,张某某主张借款本金为1250万元,其中1000万元借条为实际借款数额,并通过银行转账,可以证明该1000万元的民间借贷合同成立。但是,250万元虽有借条,实为双方约定的利息款,张某某并未实际将该款交给某公司,不能认定250万元为借款本金。“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张某某对1250万元借款承担举证责任。而张某某只能提供1000万元银行转款凭证,其将250万元利息作为借款本金,无法提供转款依据,故不能因为张某某仅提供借条就将250万元作为借款本金予以认定。

    关于利息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约定的250万元利息明显超过法律规定,故法院可以按照年利率24%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发生借款关系时,不仅要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据,而且还要保留好在银行存取款项凭据,汇款凭证,当场交付的最好在借据中注明“借款已当场给付”字样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或者有证明人签字证明已履行出借款项的义务,避免在发生诉讼时举证不能。

责任编辑:邢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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