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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中院民三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服务助力优化发展

牡中院民三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发布时间:2017-11-19 15:20:52



    牡丹江中院民三庭坚持优质审判是第一要务,服务发展是第一责任,充分发挥商事审判的职能作用,为全市营造风清气正、公平公正的经济发展环境,积极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依法调节经济关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中院民三庭依法处理市场主体间不公平竞争、不守信用、恶性违约、欠债不还等行为,妥善审理事关经济发展的商事案件。2015年以来,共审理涉金融企业一审案件101件,标的金额29亿元,调撤率达到50%。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力求快审、快结,以尽快稳定经济秩序、活化资金。妥善审理知识产权案件,2015年以来,共审理知识产权案件41件,调解率达到50%,搭建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激励社会创新动力和创造潜力,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规范破产清算及重整,积极响应国家供给侧改革

    制定《关于审理破产案件通过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实施办法》及《选任破产管理人的评分细则》,使破产管理人的遴选更加公开透明。今年9月,受理某石油集团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这是我市第一次审理破产重整案件,也是我省受理的第三件破产重整案件。在充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借鉴已审结的案件经验基础上,审慎办理案件,既防止资产流失,杜绝假借破产等名义逃废、悬空债务,又促进企业增资减债,力争在最短时间内通过法律途径促进企业焕发新活力,为地区经济发展助力。

    服务经济发展环境,提供司法建议帮助

    充分总结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各企业等经济主体存在的共性问题,通过分析研判,及时提供司法建议和帮助。向金融局提出了“各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在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保证合同时,增加当事人送达地址的确认条款作为诉讼程序中的送达地址。”的司法建议,近日收到了市金融局的复函,银行及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均积极采纳。对于银行与法院相关职权不配套的业务提出建议,增设“破产企业账户止付业务项目”,便于协同合作。

    民三庭深刻认识审判与经济发展的紧密关系,切实把优化发展环境、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法理念贯穿到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细节中,为助力牡丹江地区经济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责任编辑:邢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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