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末,郑某与同乡从韩国打工回到东宁市,并共同入住在旅店,期间郑某多次酗酒。2017年1月3日2时许,郑某产生幻觉认为有人要杀他,欲离开旅店。当日7时许,郑某在旅店的厨房内找到一把尖刀,随后持刀来到一银行门前逗留。7时50分许,市民王某欲到银行汇款,走到郑某附近时,郑某欲用刀捅刺王某,王某随即跑开。银行员工见郑某行为怪异后向公安机关报警,派出所三名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后,要求郑某放下尖刀并欲上前对其进行控制,郑某突然向路边坐在电动三轮车上的张某跑去,并用尖刀逼住张某的颈部,在与民警对峙时刺张某颈部一刀,尔后被民警当场制服。张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郑某酒精所致精神和行为障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经人民法院审判,认定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引发的思考
一、我国《刑法》第十八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医学临床结果表明,人在过量饮酒后,在酒精的作用下,脑细胞就会受到抑制,从而影响人的思维能力和行为能力,轻则理智产生障碍,重则失去是非评判的基本能力。如果饮酒不加节制,或有酗酒习惯,极易引发犯罪,酿成苦果。
古人将危害个人和社会的四大根源总结为“酒﹑色﹑财﹑气”,其中酒被列为四害之首,充分表明酒杯虽小,但其害深不可测;酒虽无形,但其刃利胜尖刀。我国每年70%以上的家庭暴力事件和80%以上的恶性交通事故与饮酒过量有关,有近三成的故意伤害案件是在酒后发生的。若贪杯酗酒,祸害无穷,严重损害个人健康和家庭幸福。倒酒不满曰斟,太过曰酌,贵适其中,要做到劝人莫劝酒,自饮亦适度。
二、“无酒不成筵”,中国的传统文化就是每逢佳节或者亲朋好友聚会都会饮酒,正如本案中郑某与同乡回国之后一起饮酒一样,但因郑某多次酗酒,导致精神和行为障碍,自身的意识和行为控制能力下降,把本来美好的庆祝变成了一场惨剧,这样的悲剧在我们的身边经常上演,本案血淋淋的教训告诫我们:酒,是我们生活的调味剂,不要把它变成致命的“毒药”,等到身陷囹圄那一刻,就悔之晚矣了。
三、本案中张某遇害是另一个需要我们应注意的问题,在很多人身伤害案件中,有一些被害者是本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他们被无辜牵连。因此本案也从侧面告诫我们,在遇到突发事件和危险源时,应首先注意自身安全,在有能力、有条件的情况下,再去阻止事情的继续恶化,避免不必要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本案可能只是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但是案件背后的深思确是发人深省,意味深长的,希望从本案的实例吸取教训,让我们每个人更好的享受美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