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作为地处中、俄、朝、韩、日、蒙东北亚大经济圈中心位置的城市,近年来在对外经济发展进程中发挥了很大作用。为推动牡丹江市的对外经济发展,围绕市委市政府的经济中心工作,牡丹江市中级法院经过不懈努力与积累,初步建立了以“专门审判机构、专项审判合议庭、专业审判人员”为特征的“三专”涉外审判架构,为牡丹江市的对外开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为更好的服务市委市政府的经济发展大局,对“龙江丝路带”建设有所裨益,特撰写此论文,对2009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涉外案件为基础进行实证调研,深入剖析,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对策。
一、2009年以来涉外案件审理总体情况
2009年以来,牡丹江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涉外案件156件,审结154件,2件未结;其中审结民事案件 143件(含申请确认国外法院判决115件,申请确认国外仲裁2件),未结2件,刑事案件11件,全部审结。国际司法协助文书送达280件。这些涉外案件涉及韩国、日本、俄罗斯、英国、美国、马来西亚、台湾地区、香港地区。
(一)2009-2016年涉外刑事案件案件统计表
年份 案由 国籍(被告人) 刑罚 是否上诉 共同犯罪
2009年1件1人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俄罗斯1人 有期、罚金 否 否
2010年3件4人 盗窃罪 俄罗斯2人 有期 否 是
盗窃罪 俄罗斯1人 罚金 否 否
贩卖毒品罪 俄罗斯1人 有期、罚金 否 否
2011年0件
2012年0件
2013年1件3人 故意伤害罪 中国3人 无期、有期、剥夺政治权利 否 是
2014年1件1人 危险驾驶罪 俄罗斯1人 驱逐出境 否 否
2015年3件7人 危险驾驶罪 俄罗斯1人 驱逐出境 否 否
危险驾驶罪 俄罗斯1人 驱逐出境 否 否
寻衅滋事罪 日本1人、
中国4人 有期 否 是
2016年2件2人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俄罗斯1人 有期、没收 否 否
故意伤害罪 俄罗斯1人 有期 否 否
8年共计 11件 18人 18人 0人 3件
(二)2009-2016年涉外民商事案件统计表
年份
件数
案由
原告
被告
结案
上诉 国际司法协助文书送达
2009 13件 申请确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婚纠纷 裁定确认 否 76件
1件 承揽合同纠纷 马来西亚 中国 调解 否
1件 买卖合同纠纷 俄罗斯 中国 裁定 否
1件 来料加工合同 美国 中国 调解 否
2010
23件 申请确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婚纠纷 裁定确认 否 44件
1件 买卖合同纠纷 英国 中国 裁定 否
1件 侵犯商标专用权 中国 中国 裁定 否
2011
5件 申请确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婚纠纷 裁定确认 否 65件
1件 买卖合同纠纷 中国 中国 判决 是
1件 民间借贷纠纷 香港 中国 判决 否
民间借贷纠纷 中国 中国 撤诉 否
2012 9件 申请确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婚纠纷 裁定确认 否 39件
1件 企业借贷纠纷 中国 中国 调解 否
1件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中国 香港 撤诉 否
2013 13件 申请确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婚纠纷 裁定确认 否 29件
1件 财产损害赔偿 澳大利亚 中国 判决 否
1件 股东代表诉讼纠纷 德国 中国 判决 否
2014 14件 申请确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婚纠纷 裁定确认 否 13件
1件 离婚纠纷
1件 离婚纠纷
2015 14件 申请确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婚纠纷 裁定确认 否 13件
1件 申请确认外国仲裁裁决 裁定 否
1件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香港 中国 判决 否
1件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香港 中国 判决 否
1件 不当得利纠纷 中国 俄罗斯 裁定 否
1件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中国 中国 撤诉 否
1件 货物代理合同纠纷 中国 中国 裁定 否
1件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中国 中国 判决 否
1件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1件 不正当竞争 中止
1件 合同纠纷
1件 离婚纠纷
2016 12件 申请确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婚纠纷 裁定确认 否 1件
1件 申请确认外国仲裁裁决 裁定 否
1件 买卖合同纠纷 韩国 中国 判决 否
1件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中国 中国 裁定 否
1件 民间借贷纠纷 未结
1件 离婚纠纷
8年共计 143件 1
二、涉外案件呈现出的特点
(一)涉外刑事案件以俄罗斯籍人犯罪为主,涉外民事案件以离婚案件为主
牡丹江市与俄罗斯接壤,并且与朝鲜、韩国、日本、蒙古双边经济贸易、民间往来频繁,2009年至2016年牡丹江法院受理涉外刑事案件11件18人,其中俄罗斯籍罪犯10件11人;2009年至2016年牡丹江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143件,涉及国家有俄罗斯、朝鲜、韩国、日本、德国、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涉及地区还包括香港、台湾等地,其中离婚案件110件,涉外民事商案件以离婚案件为主。
(二)申请确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所占比重较大,审判质效好
2009年以来牡丹江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涉外案件民事案件142件,其中申请确认外国判决仲裁为117件,对于这类案件,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急于办理涉外婚姻,我们本着为民司法的理念,急当事人所急,故我们法院在审理时只须经我国驻外领事馆翻译并确认的外国判决或仲裁,形式要件满足即可作出裁定,因此在审理时确保快审快结, 这类案件审限平均是几天时间,甚至有些是当天即可下裁定,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注重调解结案
为做好涉外案件的审判工作,牡丹江中院建立了以“专门审判机构、专项审判合议庭、专业审判人 员”为架构的“三专”涉外审判组织,除了申请确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其他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出现的问题是,外籍当事人在我国境内住所不固定,很多财产往往都在国外,如果申请执行外籍当事人的财产,执行工作会很难落实,为此,我们法院的办案法官注重以调解结案为主,并争取当场履行,这样既节省双方当事人时间,又避免将案件带入执行程序。
(四)涉外刑事和民商事案件总体上审理期限较短,但个别案件还存在期限较长问题
从2009年以来,牡丹江市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都能在6个月以内审结,审判周期整体较短。刑事案件基本上是在公诉机关证据充足,事实清楚的情形下再提起公诉,故审限较短;对于民事案件,有个别案件审限较长,主要是受跨国或者跨地区因素的影响,导致案件送达期限、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期限较长,这是造成个别涉外民事一审案件审理周期普遍过长的最直接原因;其次,涉外商事案件审判专业性很强,尤其是法律适用问题比较复杂,案情也往往较为疑难复杂,而民事诉讼法、相关商事立法对涉外商事审判规定的概括性给审判实践的细节操作带来一定难度,承办人处理起来也更加慎重,导致了案件审理期间的相对延长。
三、审理涉外案件中发现的问题
(一)涉外刑事审判方面
1、外国人犯罪案件基层法院管辖与专业化审判的矛盾。基层法院面临的是缺乏审理涉外刑事案件经验的审判专业人才问题。2009年以来牡丹江市两级法院(不包括绥芬河市法院)共审理涉外刑事案件11件,其中基层法院审理案件4件,虽然我市法院加大了对基层法院的业务培训,但涉外刑事案件审理更多的是一个实务操作规范问题,经验的积累在一定程度决定审理程序的顺畅程度,加之基层法院审理案件较少,与其花费那么多的精力学习涉外刑事案件审理机制,去解决极为少数的外国人犯罪案件,不仅很难通过个别案件来锻炼实践出一个专业刑事审判人员,而且也不利于审判专业人才的迅速成长和经验积累。
2、涉外诉讼程序翻译制度不健全。翻译人员少、能力低、费用高,专业翻译人员聘请难。翻译的费用过高,当事人无法承受,且翻译的文字及文件信息的效力过低。2010年以后,原本可以聘请市政府外事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翻译,因公职人员兼职工作受到限制,导致法院不得不聘请有资质的专业翻译人员,由于时间及费用等问题,造成了聘请翻译难,开庭时间的确定还需征求翻译人员意见等问题。
3、财产刑执行难度大。我院审理的外国人跨境犯罪案件中都涉及财产刑。由于其家庭、财产均在境外,且多为经济困难群体,没有主动履行财产刑的能力,直至判决生效后,财产刑多是空判,难以执行。
(二)涉外民商事审判方面
一方面,涉外送达适用规则繁乱、送达方式传统且落后。 当前,在涉外案件送达过程中,文书送达无回复、无法确认文书送达成功与否现象严重,这种情形与送达时间长短已经成为涉外送达的瓶颈。由于涉外司法协助管理方式的变化,导致涉外司法送达不能将司法材料及文书及时有效的送达给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只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途径进行送达,虽有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的送达和地方高院的规定,我国与送达国双边或者多边国际协定、国际条约,但这些规定并没有完整的适用体系,甚至还存在冲突与矛盾,从而导致案件审理期限过长。在送达及接受外国委托的送达的过程中,由于送达地址、人员信息不清楚,造成送达不能。近几年我市法院在委托国际司法协助送达案件中,存在多数案件无法确认送达成功与否,送达时间无法查询无法确定,导致不能确定具体的开庭时间,以及在确定的开庭时间当事人没有到庭,办案效率明显降低,引起当事人不满。
另一方面,关于涉外诉讼材料的公证和认证问题。在目前的实践中,各个地方的法院关于涉外诉讼材料哪些需要进行公证认证的观点和做法不一,其核心是围绕怎样保证涉外诉讼材料的真实性,主要存在三种做法:一种作法是只有经过公证认证的境外证据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另一种作法是不论是否经过公证、认证,对在我国境外形成的证据,人民法院均应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并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进行审核认定;第三种作法是要求特定的材料予以公证认证,其他材料则视情况决定。导致出现这三种做法的原因是我国关于公证和认定问题的规定不够明确,给予法官很大的裁量权,从而导致大多数情况下法官一味采用第一种做法,进而过多增加当事人负担,使得当事人诉讼成本加大,甚至增加诉累,不利于法庭审理。
(三)涉外审判能力还有待加强
关于涉外案件文书的书写及表达能否使当事人了解案件的实质,还需要审案法官具有相关的能力,例如了解外国的司法制度、法院体系、执行制度及其实践的情况等,因此国际司法协助工作能力有待提高。
四、几点建议
(一)涉外刑事案件最好采取集中管辖机制。将原本分散由各个法院管辖的案件集中交由具有审判优势条件的法院管辖和审理。涉外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不仅可以解决案件量少、分布广、专业法官良莠不齐等问题,而且还可以集中专业化法院队伍来审理案件,集中涉外案件审判的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裁判统一性,保障司法公正性。并且这一做法可以参照《关于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法发[2013]2号)的规定:“第一审外国人犯罪案件,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以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外国人犯罪案件较多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一个或者几个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外国人犯罪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较少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审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外国人犯罪案件。”
(二)涉外诉讼翻译制度方面,建议完善相关涉外翻译制度。如建立健全司法翻译人员从业准入机制,并设立专门负责司法翻译的行政部门。司法翻译人员应当是经过法律的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具有一定的法律工作经验的专业翻译人才;专门负责司法翻译的行政部门则负责协调专业翻译人才的用工安排以配合法院的工作。
(三)关于解决财产刑执行难度大的建议。解决财产刑执行难度大的办法有两种,一种是我国与财产刑被执行地的国家相互配合,以便更好的执行财产,这种办法需要两个国家充分建立外交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建立两国的配合机制;第二种办法是通过当事人主动提交财产的情况来作为其量刑的情节,以达到顺利解决财产刑执行的难题,第二种办法适用的前提是必须结合主刑一起适用,不能单独适用财产刑。
(四)关于涉外送达难方面的建议。一方面,建议最高院与外交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出涉外送达的适用规则和实施细则,将我国参与的国际送达条约,双边条约,多边条约,我国民事诉讼法与海商法等有关涉外送达的规定,最高院关于涉外送达规定的司法解释充分罗列,整理成集,以便法官适用时能够找得到涉外送达规定和熟练掌握适用涉外适用规则。另一方面,建议在适用传统送达方式的基础上,灵活适用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等送达方式。
(五)关于诉讼材料的公证和认证问题方面。一是对于需要提供专业翻译的域外材料,当事人应当办理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并由当事人在提供涉外诉讼材料时一并提供有关诉讼材料的翻译,以保证域外诉讼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二是对于无需专业翻译类域外证据或材料。如果当事人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那么提供证据或材料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办理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人民法院认为确需办理的除外;对于对方当事人对证据或材料的真实性予以否认或质疑的情形,尽量要求其办理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以保证域外证据的真实性。
(六)加强审理涉外案件专业法官的培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龙江丝路带”建设,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也将日益频繁,涉外案件也会逐渐增多,因此提高涉外司法人员的素质,提高涉外审判能力,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为此,要加强专业培训,建设一支专业化的涉外审判队伍,以保证审判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