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阳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借贷纠纷案件。原告王某和被告张某是多年的邻居,两家关系一直不错。2016年1月,被告王某因做生意周转资金需要,向原告张某借款4万元,约定2016年11月归还,并承诺如果逾期未还,被告张某自愿支付以每日借款额的1%的违约金,也就是月利息为3分5,即每月1400元,同时找来了李某作担保人。
借款到期后,被告张某没有按期还款。2017年1月原告王某将张某及担保人李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偿还借款4万,并要求二人按约定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之日止。
考虑到本案涉案金额较小,双方当事人又是邻里之间借款,为了调解矛盾,化解纠纷,让原告王某尽早收回借款,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庭前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最主要的矛盾在于利息的计算。原告王某主张按约定的月利息3分5,即每月1400元支付2016年1月至今的利息,被告张某认为此利息过高,无力支付。
法官根据此核心矛盾,向原被告进行了释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都不是专业法律人士,办案法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给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讲解:年利率24%相当于月利率2分利,年利率36%相当于月利率3分利,如约定的月利息不超过2分,法律予以保护,约定的月利息在2-3分之间的为自然之债,即给了的不用还,没给的不能再要;超过3分利的部分一律不保护,给了的要返还。
听了法官的讲解后,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最终达成和解,调解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