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阳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孙某因病假休息时间长达28个月,所在公司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
孙某于1977年开始在国营企业工作,2003年所在国营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孙某与该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公司从事司机、保洁等工作。
2014年5月至2016年8月,孙某因病无法工作申请病假休息。2016年9月,公司与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了劳动关系,并支付给了孙某经济补偿金17 000多元。孙某对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认可,于2016年10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驳回孙某的仲裁申请。因此,孙某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经法庭审理认为,虽然劳动者依法享有患病休假的合法权利,但不能超过法定期限。本案中孙某长期休病假已长达28个月,显然超过应享有的法定因病休假期限(最长仅为24个月),且孙某患病并非是因工负伤所致。孙某常年患病,且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其他岗位工作,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孙某同时接收了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及办理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符合相关法律之规定,不具有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关系依法成立,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的过错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