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016年6月21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孙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
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7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某招待所房间,分别容留吸毒人员师某、郭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三次、容留师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经侦查,被告人孙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被公安机关在牡丹江市抓获。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为他人提供吸食毒品的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考虑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