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8日、5月9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5 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5 000元。
2015年7月至12月初,被告人付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发放小广告的方式,在牡丹江市爱民区早市低价收购诺和灵胰岛素、步长稳心颗粒等五十余种药品,加价后多次向药店销售,累计销售金额128 635.50元,获利6 31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付某某住处收缴康臣牌无糖型尿毒清颗粒、美多芭牌多巴丝肼片等药品十四种,共计351盒,经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药品价值13 113元。
另查,被告人付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5 000元,羁押期限2014年1月4日至同月6日。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未经许可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对其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