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8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销售假药案。被告人焦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
2013年被告人焦某某与河南省周口市制造假药的韩某某相识。2013年6月韩某某与焦某某取得联系后,通过快递的方式将其生产的假药邮寄到牡丹江市焦某某处,焦某某便在牡丹江周边市、县的药店开始销售。2014年9月,焦某某得知韩某某的亲属因经营假药被山东省药监部门查处,再加之其销售的药品没有相应的手续,判断其销售的药品为假药。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焦某某在明知从韩某某处购进的药品为假药的情况下仍以物流托运的方式,从韩某某处多次购买“骨痛康”(全蝎蛇蚁胶囊)、“百草平喘”(芥子杏佳囊)、“牙痛一刻失”、“鹿骨全蝎胶囊”四种药品。焦某某明知上述药品系假药,仍加价销售至黑龙江省尚志市、牡丹江市及辖区市、县的多家药店,非法获得7.3万元。经山东省泰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均为假药。作案后,销售款项被其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收缴尚未销售的假药共计7 465盒。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焦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焦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