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
部门决算及有关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全市法院系统的领导机关,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对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领导。根据《宪法》规定,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惩罚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二、内设机构及编制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设18个职能庭(局、室、队),内设机构为科级。共有在编干警203人,其中行政编178人,事业编25人。
三、纳入部门决算编报范围的预算单位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部门决算编报范围包括: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
第二部分 2015年部门决算表
参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附件8、附件9。
第三部分 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执行总体情况说明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上年结余1,906.16万元,本年财政拨款收入3485.54万元,本年度财政拨款支出3,673.87万元,本年结余1,717.83万元。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本年财政拨款收入3485.54万元,其中行政运行拨款收入2057.47万元,占本年收入59%;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收入306.65万元,占本年收入9%;其他法院收入1069.00万元,占本年收入31%;死亡抚恤收入27.70万元,占本年收入0.5%;提租补贴收入24.72万元,占本年收入0.5%。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本年支出3,673.87万元,其中行政运行支出2057.47万元,占本年支出56%;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505.74万元,占本年支出14%;其他法院支出1010.72万元,占本年支出28%;其他公共安全支出47.52万元,占本年支出1%;死亡抚恤支出27.70万元,占本年支出0.5%;提租补贴支出24.72万元,占本年支出0.5%。
二、关于“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表说明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327.4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105万元,比2014年增加支出105万元,原因是购置3台特种车辆,1台执行死刑车,1台囚车,1台执行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222.46万元,比2014年减少支出174.52万元,下降的原因是严格按“三公”经费的要求,加强车辆管理,控制各项费用支出。
三、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2015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51.83万元,与2014年相比基本持平。
四、政府采购支出说明
2015年政府采购支出总额693.24万元,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96.5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47.52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449.16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止2015年12月31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共有车辆61台,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48台、特种专业技术用车5台、其他用车8台;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1套。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根据《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2015年部门决算报表编制说明》,对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部门决算中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 公共安全支出:反映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
三、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四、 住房保障支出: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五、 行政运行: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六、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七、 其他法院支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八、 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种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九、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附件:2015年决算公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