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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司法的人民性 着力推动“三项重点”工作

发布时间:2011-05-24 21:24:01


坚持司法的人民性

着力推动“三项重点”工作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徐志国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实现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良好机遇,为人民法院工作指明了正确的行动方向。新时期如何践行科学发展观,推动“三项重点”工作,使法院更好地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职能,促进自身科学发展,是当前人民法院必须面对和亟需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 

一、人民性是司法领域科学发展的内涵

1、人民性是科学发展观的鲜明特征。科学发展观的人民性,是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人民性的继承和发展,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价值取向的新境界。科学发展观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目的更加明确,使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目的的思路更加清晰,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更加彰显。科学发展就是转变发展理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群众是否得到实惠,人民群众的生活是否得到改善,人民群众的各项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是检验发展是否科学的最高标准。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发展为了人民,明确了发展的根本目的;发展依靠人民,明确了发展的基本动力;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明确了发展成果的分配原则;三者的辩证统一,构成了科学发展观的价值追求。

2、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是指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属性。坚持人民法院的人民性,首先要增强理论认同,有了理论上的清醒和认同,才能保持政治上的成熟和坚定。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是完善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法院的人民性,是开创人民司法新局面的重要基础和动力。解决制约人民法院工作的各种问题,必须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从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见证司法、监督司法、支持司法的实践中寻找方法、智慧和答案。只有始终坚持人民性,才能够最终战胜前进道路上的一切困难和挑战。法院的人民性,是反对和抵御一切错误思想的理论法宝。一些西方势力兜售三权分立、多党制等政治理念和体制模式,对我实施西化分化,企图迫使我们改变、放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只有把人民性作为人民法院的核心价值和精神支撑,才能有效抵御各种错误思想和观念的干扰、侵蚀,从而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司法事业向前发展,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3、人民性是人民法院获得司法公信的基石。司法越贴近民众,人民就越信任司法。只有始终坚持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克服种种严重脱离群众的现象,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真正从感情上尊重群众、贴近群众,建立起人民司法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感情桥梁,才能为人民司法事业奠定最为广泛的群众基础,人民法院工作才能最大限度获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拥护。因此,要让司法方式最大限度地适应社会、适应群众、适应实践。要根据形势的变化,以为民、利民、便民为方向,积极探索司法方式的创新,做到群众最需要什么,我们就积极做什么。要把人民群众当亲人,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需,学会换位思考,在执法办案中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彰显和实现司法的人民性。要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做到用心关注民生,悉心体察民情,耐心倾听民声,精心排解民忧,确保人民法院工作的方向、重心始终不偏离人民性的要求,并积极扩大司法民主,努力构建科学、畅通、有效、便捷的民意沟通表达机制,为人民群众及时反映司法需求提供有利条件。

二、坚持司法的人民性,推动“三项重点”工作对当前审判的要求

坚持人民性,重在实践、贵在落实。在审判工作中,要把人民性体现到司法的价值取向、司法原则中去,推动“三项重点”工作,使实现人民性的过程,成为确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提高司法能力和法院队伍素质、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全面发展的过程。

一、要确保民生底线。所谓民生底线,就是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要对当事人基本生存保障、生活条件予以保护,并予以司法倾斜。为此,在审判工作中首先要解决的是通过司法救助等手段尽最大可能减轻群众负担。一是要认真落实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对残疾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案件的当事人、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因灾致贫领取救济的对象,认真落实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简化相关手续,避免弱势当事人承担过重举证等负担;二是让群众享受方便快捷的诉讼服务。对民生案件当事人力行简化诉讼手续,不因手续复杂影响弱势当事人诉诸法律的便利性,不因手续复杂增加当事人在举证、请求上的负担;三是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注意告知民生案件当事人诉讼风险,对能合并审理、一并裁判的尽量合并审理、一并裁判,切实减轻当事人讼累。其次,要通过强化调解等手段,尽最大努力解除民忧。尽量通过多元调解解决纠纷,不仅法官自身调解,还聘请资深退休法官、社区工作人员、专业人士等参与调解;二是抓紧推进审理执行程序。快速审理执行涉及赡养费、抚养费、医疗费用、人身损害赔偿以及外地劳务人员追索劳动报酬等严重影响当事人生活、生产的案件,开辟立、审、执绿色通道,优先立案、审理和执行。三是切实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一方面在结案前要注重裁判结果和调解方案的评估,衡量其是否能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以便实现案结事了。另一方面,不少民生案件当事人所纠缠的问题是法律之外、情理之中的事,不是法院和法官在职责范围内所能解决的。对此,要做好案外延伸工作,主动寻求党委政府支持,注意把握解决时机,化解矛盾纠纷。

二、要实现利益平衡。法院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遇到了诸多新的利益诉求评价和保护问题。在法、情、理都存在,按法条不好办或者法律有真空的情况下,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一定程序,运用一定方法,秉持公平原则,平衡各方利益,以达到定纷止争,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在利益平衡过程中要坚持相关原则。一是公共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兼顾原则。一定时期内可能应优先考虑某些利益,而在另一个时期则可能优先考虑其他利益。法律价值衡量在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维护公共安全、交易安全、公序良俗的同时,也要尽可能在个案中权衡利弊,斟酌情事,促进个人利益的实现。二是法益权衡原则,包括生命权、人格权优先原则、生存权优先原则、自由权优先原则等。三是保护弱者原则。在处理个案时,在法律范围内,根据双方当事人所处实际地位,在平衡双方当事人地位优劣的情况下确定责任的承担,如不对弱者利益保护予以倾斜和体恤,将无从体现法的公正性。

三、要坚持公平正义对正义的追求是法律的神圣职责和安身立命的根本。正义又可分为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又称程序正义,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着眼于形式和手段的正义性。程序规则、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属于形式正义的范畴。实质正义是指法律必须符合人们的道德理想和社会的根本诉求,着眼于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很多人认为法律的形式正义重于实质正义,为了追求法治的形式完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普遍性,可以放弃甚至牺牲实质正义。程序规则、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等程序设计,都只是手段而绝非目的,裁判的最终目的只能是实现实质正义。当某种形式正义的实现违反了显而易见的公平和正义,我们不应当以符合法律形式上的规定而抛弃实质正义的追求。

四、要坚持能动司法。司法能动的本质理念和精神就是要求司法官员在法律职能之外要有对社会职能的关切,要通过司法职权的行使来积极地参与社会的改造。抱有对人民的终极关怀,我们就会不仅仅对法律的问题抱以关注,还会以赤诚的热情对待社会。抱有对人民的终极关怀,我们就会不辞辛劳,把鞠躬尽瘁的改造社会的精神运用到对司法事业的追求。对司法能动的把握当然地包含不把司法能动当作肆意行使权力的借口,也不包括对法律的随意而无边无垠的理解。对司法能动的把握相比起司法被动主义而言,更要求司法的主体抱有一种善意。如自由法学和法社会学的倡导者爱尔里希所言:“惟有法官的人格,才是法律正义的保障!”怀抱善意的法官人格,成为司法能动的最为前提性的条件。作为司法主体之法官的品行修养和业务素质在司法能动的语境下显得尤为重要。

五、要坚持以人为本。人民是审判事业的终极依存。司法权来源于人民,也应当服务于人民。广大的人民构成了社会本身的基础元素,是人民的生活和喜怒哀乐演绎了社会的五彩缤纷。人民的最终福祉是司法的根本目标。在服务于人民的过程里,司法权应当有对人民的终极关怀。 首先要有勤勉的工作态度,以自己所学用心对待每一个案件,意味着认真对待案件的每一事实的细节,不轻易发表影响当事人权益的任何话语,不轻易放过涉及案件的任何证据。这种勤勉不能在短暂间伪装,也不能在刻意中表现,其根基只能在于对人民的深深情感,在于对人民的终极关怀。 其次要有把人民当亲人的工作作风。要与老百姓换位思考,感同身受体会百姓的酸甜苦辣,不论案件标的是大是小,不论案情是繁是简,不论当事人来自外地还是当地,都要以真诚的态度尊重当事人。要认识到自己来源于人民,审判事业来源于人民,做到自己工作和生活的皈依与人民的一切融为一体。

六、要坚持提高司法能力。转型期的法院处于解决社会矛盾冲突的风口浪尖上,而现行司法运行机制却不能提供有效司法供给,导致公众对社会的不满转化为对司法的不满。在此背景下,法官必须提高自身司法能力。首先,要在知识结构上坚持传承与创新并重。特别是对于基层法官知识结构的整合与重构,要以品牌效应的辐射、司法资源优化、内部组织努力的方式来彰显法官的主体价值,通过掌握多元知识、提炼司法技能、柔化法律语言来有效整合司法知识结构,以传承司法经验、完善培训机制、搭建交流平台的形式实现法官知识结构的理性构建和经验演进的并行。 其次,要在语言表达上坚持规范与艺术并重。有技巧的法官语言具有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司法公信力、抚慰当事人心理、彰显法官人格魅力等现实意义。法官应说得准确、说得规范、说得到位、说得通俗、说得合法中立、说得合乎逻辑。在策略上,法官应慎言、善言、会言。柔化的法律语言总是要胜于刚性的表达,更容易引起当事人的共鸣和社会的认同感。第三,在形象树立上坚持业务与操守并重。最好的秩序是自治,法院与法官的声誉和权威取决于组织内部的自我完善。在社会转型时期,应加强法院内部组织系统管理的能力,一方面要从职业能力和职业操守两个方面着手,关注法官行为细节,落实司法公开措施,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增强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另一方面,司法的非常态性、专业性、对决性特点决定了当事人对法官的评价容易出现偏颇,现代法官良好职业形象的树立,应当强调法官形象的自我阐释,正确引领舆论导向,减少社会公众单方附会的机会,增进法官自我言说的能力。

七、坚持司法的人民性要处理好五个关系。坚持人民性,既是法院工作的世界观,也是方法论。要切实增强对人民法院人民性的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真正从指导思想到司法实践完全体现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应当处理好以下五个关系。一要正确处理严格执法和为民服务的关系,实现服从宪法法律与体现人民意志的统一。严格执法是为民服务的基础和前提。为民服务是严格执法的目标和归宿。只有将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为民的最终目标,才能够把严格执法的每一个环节转化为为民服务的具体实践。二要正确处理当事人具体权益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关系,实现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的统一。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整体性和根本性,是通过无数当事人的具体权益表现出来的。要以个案公正为基础,保护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要以利益衡量为手段,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以利益平衡为目标,寻找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的最佳结合点。三要正确处理依法裁判与案结事了的关系,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依法裁判是检验案件法律效果的重要标准,案结事了是衡量案件社会效果的重要标准,依法化解矛盾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重要路径。司法实践表明,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坚持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追求办案的社会效果。只有依法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才能最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四要正确处理司法专业化与司法大众化的关系,实现专门机关与坚持群众路线的统一。司法的大众化,应当包括:第一,指法官在提供司法服务时对待当事人的感情、方式和态度要理性而不失亲和,让当事人打官司更方便一些,审判过程更透明一些,工作方式更亲和一些。第二,关注弱势群体的正义,有针对性地就不同对象考虑如何缓解和消除他们的不公正感和被剥夺感。第三,司法裁判要具有可接受性,裁判内容要与社会脉动合拍。五要正确处理改革创新与继承传统的关系,实现人民司法事业发展与人民群众广泛受益的统一。改革创新不能排斥优良的司法传统,继承传统不能怀疑和动摇司法改革。要坚持理念创新、机制创新、方法创新,不断丰富法院工作的人民性。要坚持继承群众参与司法、司法服务群众并由群众评判等司法传统,大力弘扬人民司法制度的人民性。

 

责任编辑:卢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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