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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08--2010年全市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质量存在问题情况的调研分析报告

发布时间:2011-05-24 21:10:44


 

 

牡丹江审判 

2011年第1期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编     2011325 

关于对2008--2010年全市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

审判质量存在问题情况的调研分析报告

 

牡丹江市中级法院民一庭、民二庭

 

2008年至2010年,中院共受理和审结民商事二审案件1976件,更改355件,更改率20%,审结二审民事案件1196件,更改259件,更改率为21.66%。审结商事案件780件,更改96件,更改率12.3%

通过对三年更改案件数量和比率进行分析,发现全市二审民商事案件的更改率有上升趋势,说明案件质量确实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质量问题是共性的,有些是个性问题,值得今后审判工作中充分注意。现将有关问题通报如下:

一、   违反法定程序,致使裁判不公

程序错误是案件质量的硬伤,如程序严重违法,必定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或者改判,下面就程序方面出现的问题分析如下:

(一)受理案件存在的问题。案件受理虽然是立案庭的职能,但在民商事审判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受理不当,审判庭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向当事人及时释明,变更诉讼请求,以审结案件。

(二)漏列、错列诉讼主体。漏列、错列诉讼主体,是审判实践中经常发生的问题,也是导致二审发回重审的主要原因。分析原因,主要是审判人员对程序法掌握不透,没有严格对案件当事人的身份进行审查,导致漏列、错列现象的发生。

(三)规避级别管辖,同一案件分别审理。这个问题近三年来发生多起,有的是因迫于有关方面的压力,而将本应合并诉讼的案件拆开审理,给中院的二审审理制造了相当大的困难。

(四)不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裁判,是基本的常识。但是,有些案件在判决时,往往出现“判非所求”的问题。

(五)不严格执行审判流程规定。中院及各院已经要求并督促多年,仍屡禁不止,反映出个别审判人员思想麻痹,个别院在执行标准化审判管理制度不严的问题。

(六)查封不符合法律规定。这类问题在诉讼案件中比较少,但也有体现。主要是在对农副鲜活产品的查封没有及时变卖导致发生损失。

二、实体处理不当,导致裁判错误

纵观更改案件,实体方面问题多于程序问题。大量的更改案件,多是因为实体不当的原因。

(一)未查清事实,草率下判。有些法官未有对事物的正确认知,不能正确运用证据规则, 不能把握案件的事实,在当事人举证不全面,案件事实没有全面查清的情况下即予以下判,造成案件实体处理不当。

(二)事实认定错误,裁判结果错误。依法查明认定事实,是庭审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但是个别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在没有认真审查的情况下,对事实做出错误的认定,从而导致判决被二审改判。

(三)证据认定错误,导致错判。证据认定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如一起法院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先行进行了调查,各现场目击证人分别进行了陈述,并记录在案。而民事案件起诉后,当事人又找出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所陈述内容与公安机关当时调查的相左,此时原审法院认定证人证言而不认定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证实的事实明显不当。

(四)审理新类型案件对法律规定理解错误。对新型案件不深入研究,对新出台的法律规定不查找学习,导致适用法律不当。主要表现在:一是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此类案件系2008年修定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异议之诉。二是劳动争议类案件。此类现象主要体现在对法律适用标准的认识错误。

三、裁判文书制作不规范,水平不高

裁判文书,是法院的门面,也是法官综合能力水平的体现。但是文书方面常常出现一些常识性的错误,不能不引起重视。

(一)叙述案件事实层次不清,语言不通。有的法院判决对证据认证时称“本院无法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办案人员经调查认为此案”等,语言表达含混不清,不是法言法语。有个别判决在叙述事实时,跳跃思维,没有按照事情发展的顺序叙述案件事实,有的还多次将原、被告的身份弄颠倒,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二)判项不规范,法条引用不当。判决漏项、表述不准确及法条引用错误或引用不当等问题还存在,导致二审中当事人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纠缠不休。

四、   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

除上述案件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外,各基层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其他问题,有些还相当严重,主要表现为:                                  

一是违反审判纪律,泄露审判机密。一些法院的案件在一审审理中,个别法官违反审判纪律,存在泄露机密的问题,由此造成当事人上访。         

二是不按规定请批,出现问题责任不明。大部分请批案件都没有书面审理报告,也没有基层审判委员会多数人意见和少数人意见上报,只是有关庭室的领导和主管院长带办案人来汇报,有的案件甚至合议庭都没有评议,直接到中院要“口供”,如果将来出现了问题,则无法分清责任。

三是缺乏大局意识,把矛盾上交。有些基层法院为了规避信访问题和基于地方保护主义考虑,在案件事实清楚的情况下错判,把矛盾上交到上级法院解决,影响了法院的公正形象。

以上出现的案件质量问题,无论按照法律规定,还是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都不是新情况、新问题,有很多是低级错误,其产生的原因:一是审判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二是认定证据能力差,民事证据规则运用不好。审判人员不能正确把握案件走向,单纯依靠当事人举证,在当事人举示的证据并不全面,案件事实未查清的情况下草率裁判。三是不能自觉接受审级监督,不正确对待上级法院指导意见。个别法院对上级法院的指导性意见不引起重视,不认真研究采纳,有不同意见不及时沟通反馈,或是顶着不办,或是我行我素。四是法律知识学习不够,审判业务水平不高。随着新颁布的民商事法律增多,新型案件不断出现,不及时全面系统的学习,只在处理案件需要时才查找法条,不能掌握法律实质,很容易出现适用法律错误。除上述产生案件质量问题业务方面的因素外,审判思想、政治素质、纪律作风等方面也会对办案质量和效果产生重要影响,需要引起高度重视,要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端正审判思想,严肃审判纪律,注重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全面提升民商审判质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卢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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