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民事诉讼须有强制措施作保障,对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利于案件的及时、正确处理,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近日,民一庭依法处罚一名诉讼参加人,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5年11月4日本院民一庭在开庭审理于某某与何某某财产损害纠纷一案过程中,上诉人于某某的女婿高某未经法庭允许擅自录音、录像。值庭法警张某某依法予以制止时,高某诬陷法警工作期间饮酒,并随即通过电话向110、市长热线进行了举报。该情况出现后,民一庭庭长姚波及时向主管院长汇报后十分重视,带领民一庭部分干警协同纪检、法警支队查清此事,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执勤民警对法警张某某进行酒精测试证明其并未在工作期间饮酒。高某的举报行为系对中院及法警张某某的诽谤,同时其存在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故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高某罚款800元,并口头对其予以训诫。高某向法警张某某道歉并书写具结悔过书且于事后积极缴纳罚款。
该处罚决定系新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本院首次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其不仅是对个案的处理,也起到了良好的震慑和教育的作用,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法院的形象,保护了干警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