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热引起很多人的关注,人们不惜任何代价办理一个出国手续。黑龙江省海林市刘某追求时尚为自己的女儿办理韩国婚嫁出国手续,不料,钱花了,国没出了。
2007年11月27日由担保人亢某介绍,原告刘某与被告玄某相识,并签订协议,约定“甲方为乙方办理韩国婚嫁事宜,办理周期为三至六个月(从女方手续邮到韩国之日起计算)。金额为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 000元整)。如果在办理周期内,因韩方不能办完手续,韩方将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全部退给女方。如六个月内办理不出去甲方把女方交给的35 000元全部退回,公证费、认证费1 060元也给退回。”协议署名担保人亢某、王某。然而,被告并未按约定为原告办理相关手续,原告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
经海林市人民法院调查,原告某与被告玄某签订的协议,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玄某无他人授权为韩国公民办理结婚手续,公然以欺诈手段骗取他人信任,与他人签订协议,系违法行为。故该协议属无效合同。原告刘某应当知道,玄某不具备办理出国及婚嫁事宜手续资质,而为自己女儿办理出国婚嫁事宜,原告本身负有一定过错行为,自身承担相应责任。被告亢某,王某明知玄某不具备办理出国手续资质,先后多次为玄某在本地联系介绍,以婚嫁韩国人为由,办理出国手续,造成当事人一定损失,主观上负有主要过错。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玄某应当返还此款,被告亢某、王某应承担玄某逾期不能偿还部分的三分之一连带责任。
生活中,贪小便宜吃大亏的人大有人在,但千万不要做于法律相抵触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