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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二人双双落网 系累犯与原判并罚追悔莫及

  发布时间:2015-11-05 10:07:06


    2015年8月4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与原判盗窃罪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一个月零二十二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一个月零二十二天;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与原判盗窃罪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十个月零十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十个月零十天。

    2015年2月,被告人姜某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李某,窜至牡丹江市爱民区某建筑工地,用管钳、镙丝刀等工具将该工地某号楼某单元21层至29层的十八组分水器拆卸后盗走,共盗得瑞格牌钢柄PP-R管活接黄铜球阀36个(价值3 930元)、瑞格牌T形黄铜过滤器、瑞格牌丝口黄铜过滤器、瑞格牌PPR给水管-外螺纹直接头、瑞格牌手动控制分集水器共90个,合计价值8365元。作案后,被盗分水器被二人拆卸后将内置铜管变卖,得款1 600元被二人挥霍,其他部件被二被告人丢弃。2015年3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姜某、李某窜至牡丹江市爱民区某学校建筑工地,在办公室内盗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 100元)、盛势牌角磨机一台(价值130元)、双盛牌2.5平方毫米BV铜塑线、双盛牌4平方毫米BV铜塑线、双盛牌6平方毫米BV铜塑线、双盛牌10平方毫米BV铜塑线共80米,合计价值180.3元。作案后,所盗铜塑线被李某变卖,得款140元被二被告人挥霍。案发后,电脑、角磨机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某、李某无视国法,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姜某、李某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姜某、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对二被告人从重处罚。姜某、李某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部分赃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姜某、李某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罪作出判决,将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与本罪并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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