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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规要牢记 致人死亡要追责

  发布时间:2015-11-05 09:42:16


   交通重大事故的发生,不仅严重损害了群众的生命安全,也阻碍了和谐社会的建成和发展。2015年3月16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保险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李某经济损失120 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某牌面包车沿牡海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牡丹江心血管医院门前时,将由北向南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李某撞倒在地。张某拨打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后被出警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李某经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牡丹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张某驾驶机动车通过设有人行横道标志路段时,瞭望不够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横过道路未注意来往车辆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牡丹江博爱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生前在交通事故中造成重症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牡丹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车辆在碰撞前的瞬时速度约为55km/h(范围±5%);车前部符合与软体物质(人体)相碰撞的痕迹特征;车辆制动性能符合GB7258-2012及GA/T642-2006的规定,制动性能合格。

  另查明,被害人李某的父母均己死亡,妻子刘某及儿子李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8月5日在某保险公司对该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期限自2014年8月6日至2015年8月5日,保险金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 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 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 000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张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0000元,并得到了刘某、李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瞭望不够、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张某肇事后拨打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张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和解,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李某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保险公司在肇事车辆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死亡赔偿金110 000元、医疗费用10 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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